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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新西兰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新西兰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新西兰卫生部(以下简称“参与双方”),认识到公共卫生和医学科研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愿意在卫生领域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谅解:
  总则
  一、本协议旨在提出一个框架,在此框架内,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参与双方共同考虑为改善公共卫生事业进行合作的详细建议。
  框架
  二、双方以恰当的方式鼓励和推动开展两国政府机构、卫生机构、医院和其他机构间的直接接触和合作。
  三、根据本协议进行的合作活动受各自国家法律和规定的管辖,同时应在当时人力、其他资源及能力限制许可下进行。
  四、根据本协议开展的活动,参与各方将尽最大努力为参加本安排合作活动而访问另一国的人员提供海关、出入境所需信息和对重要设备的要求。
  五、在合作项目进行中,参与各方应尽最大努力为进入有关地区和机构,接触有关资料和材料提供机会。
  六、根据本协议开展的所有合作活动,都应符合中国卫生部和新西兰卫生部各自关于官方访问的政策。
  合作方式
  七、在上述提到的2-6项框架下,合作方式可包括:
  1.公共卫生专家和医学科学家的互访;
  2.交换公共卫生和医学情况;
  3.有关机构间的联合科研、开发和合作;
  4.组织会议和学术讨论会;
  5.参与双方同意的在公共卫生和医学领域的其他合作方式。
  合作领域
  八、双方在本协议下确定的互利合作领域除特殊情况外将侧重国家级政策方面。
  九、在第一个三年里,公共卫生政策和项目合作将成为主要合作领域,包括: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和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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