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关于卫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双方医学卫生领域的合作,提高两国人民的健康水平,达成如下谅解备忘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利用两国的卫生资源,双方愿意协调各自相关机构,根据各自资源条件,形成卫生对话机制,以便达成如下目标:
(一)代表和推动中英两国全方位的卫生保健合作工作;
(二)建立副部级年度会晤机制,会议轮流在两国举行。
第二条
双方愿意在以下主要领域合作:
(一)公共卫生应急;
(二)传染性疾病和非传染性疾病防治;
(三)医院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评价;
(四)社区卫生体系。
经双方商定,也可在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
双方愿意以以下主要方式开展合作:
(一)互派政府官员和专家进行考察和磋商;
(二)交换两国正在开展的临床和卫生体制与改革等研究工作信息;
(三)鼓励两国专家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共同举办研讨会;
(四)鼓励两国相应机构进行直接联系;
(五)在研究和实践领域发表双方共同感兴趣的文章。
第四条
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各方交换的政府官员和专家人数将定期由双方共同商定,并尽可能使派出人数在整个有效期内保持均衡。
第五条
开展互访时,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安排:
(一)派出方至少在出访前三个月向接待国提出访问建议;
(二)经商接待方同意后方可派出有关人员;
(三)在通常情况下,接受通知至少在开始访问前六周发出。
第六条
在开展相关人员互派活动时,派出方将承担访问者的全部费用。
根据本备忘录开展的一切交流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均应依据两国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