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冰岛商务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息交流谅解备忘录
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冰岛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
充分认识双方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息交流对于推动各自国家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
重申双方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息交流与合作的共同意愿;
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信息交流方面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本谅解备忘录框架下,根据各自国家法律,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开展消费者保护领域信息交流。
第二条
一、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交流以下信息:
(一)各自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最新政策、法律法规信息;
(二)各自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信息;
(三)各自国家消费者申诉和跨国消费纠纷中的突出问题及变化趋势信息;
(四)双方一致同意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交流将以书面形式,用英语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三条
双方将尽最大努力,就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重大和热点问题交换意见。
第四条
本谅解备忘录将根据国际法不产生任何约束性义务。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谅解备忘录,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