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掌握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负责从事和/或以他自己的名义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包括这种联运所需要的一切服务工作,并在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联运和这种服务工作的责任;
2.对于他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行为和不行为犹如这种行为和不行为是他自身的那样,承担责任,如果这些代理人或雇佣人员是在他们职责内行事;
3.对于他所使用的为其履行以联运单证作为证明的合同而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和不行为,承担责任;
4.负责从事或组织为确保货物交付所必需的一切工作;
5.对于从他掌管货物到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关于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担本规则规定范围内的责任,并负责支付本规则规定的有关这种灭失或损害的赔偿金。
6.承担在规则十四规定范围内关于延迟交货的责任,并负责交付该规则所规定的赔偿金。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规则六
除本规则所特殊需要的资料外,当事人应在联运单证上载明他们一致认为是商业上所需的项目。
规则七
在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之时,发货人应被视为已就他所提供的货物种类、标志、号码、数量、重量和/或体积等项目的正确性向联运经营人作出保证,而且,发货人应就联运经营人由于这些项目不准确或不充分而引起或造成的所有灭失、损坏和费用予以赔偿。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的权利,丝毫不应限制他根据联运单证对发货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责任和义务。
规则八
发货人应遵守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中关于承运危险性货物的强制性规则,并应在任何情况下,在联运经营人掌管危险性货物之前,将危险性货物的确切性质,书面通知联运经营人,并在必要时说明其防范措施。如果发货人未能提供这些资料,联运经营人也不了解货物的危险性质和必要的防范措施,则在任何时候,如果它们被视为危及生命和财产,便可根据情况的需要,将其在任何地方卸载、销毁,或使之无害,而无需赔偿,而且发货人应对于此种货物之被掌管、运送或由于附带的服务工作而引起的一切灭失、损害、延迟交货或费用,承担责任。
关于联运经营人知悉承运该项货物所造成的危险的确切性质一事的举证责任,应由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承担。
规则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