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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修正)

  在本规则内:
  1.联运(Combined transport):是指至少使用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其在一国将掌管的地方,运到另一国指定交付的目的地的运输。
  2.联运经营人(CTO):是指签发联运单证的人(包括任何法人、公司或法律实体)。如果国内法规定,任何人在有权签发联运单证之前,须经授权或发照,则联运经营人只指这种经过授权或领照的人。
  3.联运单证(CT document):是指证明从事货物联运工作和/或组织货物联运工作合同的一种单证。单证正面应标有“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或“不可转让的联运单证,根据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298号出版物)签发”字样。
  4.不同的运输方式:是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如海运、内河、航空、铁路或公路等运输货物。
  5.交付:是指将货物交付给有权收货的人或者置于他的支配之下。
  6.法郎:是指含有纯度为900‰的黄金65.5毫克的单位。

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三
 
 在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联运单证时:
  1.应制作为“凭指定”或“凭来人”;
  2.如果是“凭指定”,通过背书便应可以转让;
  3.如果:凭来人”,无需通过背书即可转让;
  4.如已签发一套超过一份以上的正本,便应注明一套正本的份数;
  5.如已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都应标明:“不可转让的副本”字样;
  6.只能向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并于必要时提交经过背书的联运单证;
  7.当签发了一套超过一份以上的正本联运单证时,如果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经根据其中一份正本,善意地交付了货物,联运经营人便应被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不可转让的单证

  规则四
 
 在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联运提单时:
  1.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如果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付不可转让单证上指明的收货人,或者由该收货人通知联运工营人交付由他授权接受货物的人,联运经营人便应被解除其交付货物的义务。

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和义务

  规则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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