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补充规则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理事会1988年6月8日通过)
本补充规则根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以下称公约)授权而通过,并且,旨在补充公约。它们应被适当的解释。本规则与公约任何条款和要求冲突之处,公约应优先。
第1节 理事会会议
(a)理事会年会应在理事会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但是,如果情况特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会可以改变该年会的时间和地点。
(b)理事会的特别会议可以由理事会和董事会随时召开。经机构5个会员国或持有总计达总投票权1/4的会员国的请求,董事会也应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当机构任何会员国请求董事会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时,董事会应将这一请求和提出这一请求的理由通知机构所有的会员国。
(c)理事会任何会议的法定人数应是不少于总投票2/3的多数理事。法定人数不足的理事会任何会议可以由出席会议的多数理事随时休会,并且,不必发出休会通知。
(d)除非理事会另有特别的指示,理事会主席将联合负责举行理事会会议的一切安排。
第2节 事理会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主席应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将理事会每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机构每一个会员国,这一通知至少应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42天发出,除非情况紧急,该通知将采用一切迅速的通讯方法,至少在确定该会议日期的前10天发出。
第3节 理事会会议的列席
(a)董事和副董事可以列席和参加理事会的任何会议。但是,董事和副董事在任何这类会议上无投票权,除非他们作为理事、副理事、临时副理事有投票权。
(b)理事会主席经与董事会协商,可以邀请观察员列席理事会的一切会议。
第4节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
(a)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应准备理事会每次会议的议程,并且,应将该议程与会议通知一起转达给机构每一个会员国。
(b)任何理事都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但他应至少在确定这类会议日期的前7天通知董事会主席。在特殊情况下,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董事会主席可以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议题。董事会主席应将理事会每次会议议程上所增加的议题,尽速通知机构每一会员国。
(c)理事会可以随时在理事会任何会议的议程上增加任何议题,即使没有发出本节所要求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