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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汉堡调解规则

   第十条 代表和协助
  双方当事人可以由他们选定的人来代表或协助。这些人的姓名和地址应以书面通知他方当事人和调解员;该通知应说明,这项选定是为了担任代表还是为了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 调解员的任务
  (1)调解员独立而公正地协助双方当事人争取争议的友好解决。
  (2)调解员应受客观、公平和公正原则的指导,尤其应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行业的惯例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的任何商业习惯做法。
  (3)调解员在考虑了案件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可能表示的愿望,包括一方当事人要求调解员听取口头陈述的愿望和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后,可以按照他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程序。
  (4)调解员可以在调解程序的任何阶段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的建议。这种建议无须以书面提出,也无须具附理由。
   第十二条 调解员同双方当事人的联系
  调解员可以通过秘书处邀请双方当事人同他会见或用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民他们联系。他可以一起会见双方当事人或同他们同时联系,或分别会见每方当事人或同每方当事人联系。
   第十三条 情况的透露
  调解员自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关争议的实情的通知时,可以将其实质内容透露给他方当事人,以使他方当事人有机会作出他认为合适的解释。但是,一方当事人向调解员提供情况而附有特定的保密条件时,调解员不得向他方当事人透露该情况。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与调解员的合作
  双方当事人应真诚地同调解员合作,尤其应努力按照调解员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提供证据和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的建议
  各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动地应调解员的邀请向调解员提出关于解决争议的办法的建议。这些建议对提出建议的一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除非这些建议已被他方当事人接受。
   第十六条 解决争议的协议
  (1)调解员看到有双方当事人可能同意解决争议的因素出现时,可以拟定有可能解决争议的办法的条件,提给双方当事人,征求他们的意见。调解员在收到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根据他们的意见再拟定有可能解决争议的办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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