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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赁租合同

  租船人应遵守船员的登记国和租船人自己的国家关于高级船员和一般船员的有效规定。
  (c)在租船期内船只将保留现在的船名(见第五栏栏)和悬挂第六栏栏内船旗国的旗帜,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确定的颜色油漆船舶,装置或使用他们的烟囱标记和悬挂他们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装置或重新装置的费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用时间作为租期内时间计算:
  (d)每次在未先征得船东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对船舶进行结构改变或对机器、装置或备件进行变动。如船东同意,租船人应在租期结束前将船舶恢复到原样(如果船东有此要求的话)。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的装备、设备和装置,条件是在还船时将同样的或实际上相等的这些装备等以在与收到时同样良好的状态还给船东,一船的损耗除外。租船人应在租期内不时地对那些损坏和耗损不再适于使用的设备项目加以调换。租船人要努力使损坏、耗损或丢失的备件或设备的修理和调换在工艺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价值。租船人有权自己支付费用及承担风险增添设备,但租期结束时,如果船东有要求,租船人应拆除这些设备。
  船在交船时船上所有租来的任何设备包括无线电设备,租船人应予保存和维修,租船人应承担船东签署的有关的租赁合同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偿还船东支付的所有有关费用和为符合无线电规定所需要的新设备。
  (f)租船人应在需要时安排船舶进坞,清洁和油漆船舶的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后每18个月内进行一次,除非第二十栏另有协议。
  9.租金
  (a)租船人应按第二十三栏栏内列明的每日历月的包干金额付给船东租金,从船只交付给租船人的日期时间开始付租金;不足一月按协议的包干金额,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将船还给船东的日期钟点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外,如本条的附条(c)适用的话,应于每个月的第一天用现金不打折扣预付,货币和支付方式如第二十四栏所列明,支付地点见第二十五栏。
  (c)第一个月和最后一个月的租金如不足一个月则按照当月日历月的天数比例计算,并照此预付。
  (d)如船舶灭失或失踪,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收到听到船舶的电讯的日期和时间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预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结算。
  (e)如拖欠租金超过七个连续日,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议书,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续的干预,亦不影响船东对租船人可能有的关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赔要求。
  (f)对延迟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东保证并没有将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二十七栏另有列明者。船东兹保证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准,不将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经租船人批准的任何抵押以下称“经批准的纸押”,而经批准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称“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
  11.保险和修理
  (a)在租期内租船人应负担费用为船舶投保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投保各险的样式须经船东书面批准,船东不得无理拒绝给以批准。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险、战争险和保赔责任险应维护船租双方及“经批准的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话)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险方面维护他们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根据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险单上的抬头应以他们共同的名义。
  如果租船人没有按上面附条(a)的规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险的任何一种,船东应通知租船人,于是租船人应在七个连续日内改正上述情况,如租船人没有那样做,船东有权从租船人处撤回船舶,这不影响船东可能对租船人有的其他索赔要求。租船人经船东和承保人批准,应进行所有属于投保范围的修理和承担给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费用以及属于保险范围的收费、开支和债务(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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