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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赁租合同

光船赁租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
│1.船舶经济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代号:BARECON“A”                │
│                            ├─────────────────────┤
│                            │2.地点和日期                            │
├──────────────┼─────────────────────┤
│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4.租船人/营业地点                      │
├──────────────┼──────────┬──────────┤
│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7.呼号            │
│                            │第8条)            │                    │
├──────────────┼──────────┼──────────┤
│                            │9.总登记吨位/净登│10.建造时间/建  │
│8.船型(内燃或蒸海机船、干│记吨位              │造地点              │
│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                    │                    │
│                            ├──────────┴──────────┤
│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                            │                                          │
├──────────────┼─────────────────────┤
│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
├──────────────┴─────────────────────┤
│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
├───────┬───────┬─────────┬──────────┤
│15.交船港(│16.交船时间│17.租船合同取消│18.还船港(第3条│
│第1条)      │(第2条)    │日期(第3条)    │)                  │
├───────┴───────┼─────────┴──────────┤
│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同者需填)                    │)                                      │
├───────────────┴────────────────────┤
│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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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                                      │
├────────────────┼───────────────────┤
│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
├────────────────┼───────────────────┤
│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
│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                                      │
├────────────────┼───────────────────┤
│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
│   第11条(e)或按第12条   │   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
│   (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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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
│   (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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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
│   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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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
│                                │   适用)                             │
├────────────────┴───────────────────┤
│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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