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赁租合同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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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经济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 │
│ │代号:BARECO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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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地点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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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东(出租人)/营业地点│4.租船人/营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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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船名(第8条) │6.船旗国和登记国(│7.呼号 │
│ │第8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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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总登记吨位/净登│10.建造时间/建 │
│8.船型(内燃或蒸海机船、干│记吨位 │造地点 │
│货船、油轮、冷藏船或客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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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总载重吨位(约计)按夏季舷及长吨计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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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船级(第8条) │13.船级社最近一次特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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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项目(并依第13条列明船级证的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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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交船港(│16.交船时间│17.租船合同取消│18.还船港(第3条│
│第1条) │(第2条) │日期(第3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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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连续日通知(如与第2条不│20.进干船坞周期(如与第2条不同者需填│
│同者需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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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航行区域范围(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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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租期 │23.租金(第9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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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支付币种及方式(第9条) │25.支付地点、收款人及银行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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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银行担保/付款保证书(金额│27.抵押(第10条);如无抵押免填 │
│和地点)(选择适用第21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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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保险(海水险和战争险)(按│29.依第11条(b)或第12条(g)│
│ 第11条(e)或按第12条 │ 为船东投保的附加险 │
│ (K)说明船舶价值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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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依第11条(b)或第12条│31.经纪人佣金及付给谁(第24条) │
│ (g)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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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潜在缺陷(只有发现的期限与│33.适用的法律(第25条) │
│ 第1条不同时才填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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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仲裁地点(第25条) │35.租用/购买协议(注明第三部分是否│
│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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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协议有包括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则列明附加条款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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