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属于SWIFT成员的受益人或银行,通过SWIFT、加押电传或其他类似经证实的方式提出的索款要求,即为相符;否则
ii.如该索款要求非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出,则为不符,除非开证人自主决定允许使用该种形式。
c.如果单据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则不能被视为是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示的,尽管开证人或指定人从中可以产生一份纸面单据。
d.如果注明以电子载体的方式提示,单据必须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提示,并能为接收提示的开证人或指定人证实。
3.07 每次提示的单独性
a.无论备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提款或提示,做出一次不符提示、收回一次提示,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做出另一次及时提示或再提示的权利。
b.对一次相符提示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证下其他提示的拒付或对该备用证的否定。
c.对一次不符提示的承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证对其他提示的要求。
3.08 部分提款和多次提示;提款金额
a.提示可以少于可使用的全部金额(“部分提款”)。
b.可以做出一次以上的提示(“多次提示”)。
c.“禁止部分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提示必须是可使用的全部金额。
d.“禁止多次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只能做出及承付一次提示,但是提示金额可以少于可使用的总金额。
e.如果索款要求超过了备用证可使用的总金额,该项提款要求构成不符;其他单据写明的金额如超出索款要求的金额不构成不符。
f.使用“大约”、“约”、“近似”,或相似意义的词,允许这些词所指的金额可以上下增减10%。
3.09 展期或付款
如受益人要求延展备用证的到期日,否则支付备用证下可使用的金额,则:
a.它属于在备用证下要求付款的提示,应按本规则对其进行审核;及
b.默示受益人:
i.同意修改以展延到期日至所要求的日期;
ii.要求开证人自主决定去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并开立这种修改;
iii.在这种修改开立后将收回其索款要求;及
iv.同意本规则规定的审核单据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最长时限。
3.10 无需通知收到提示
并不要求开证人通知申请人收到了备用证下的提示。
3.11 开证人放弃和申请人同意放弃提示规则
除了备用证或本规则中的其他自主条款以外,开证人可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或获得申请人同意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的情况下,依其独立判断,放弃:
a.下列规则,以及备用证中注明的主要是为了开证人的利益或操作便利而设的任何类似条款:
i.应提示人要求将收到的单据当作如同在较晚日期收到一样对待(规则3.02);
ii.在提示中标明与其对应的备用证(规则3.03(a));
iii.除了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行为所在国家外,对应在何地和向谁提示的要求(规则3.04(b),(c)和(d));
iv.将营业结束后做出的提示如同该提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做出的一样对待(规则3.05(b));
b.下列规则,但不包括备用证中写明的相似条款:
i.关于签发日期在注明的提示日之后的单据的规则(规则4.06),或
ii.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与备用证语言一致的要求(规则4.04)
c.下列与备用证操作的完整性有关的规则,但前提是银行实际上是与真实的受益人打交道:
接受使用电子载体的索款要求(规则3.06(b))。
保兑人放弃本条(b)项和(c)项所列要求时,须征得开证人同意。
3.12 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
a.如果一份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开证人无需将其替换或放弃提示备用证正本的要求。
b.如果开证人同意替换一份备用证正本或放弃提示正本的要求,它可以向受益人提供一份替本或副本,而不影响申请人向开证人偿付的义务;但是,如果开证人如此做,则它必须在该替本或副本上注明“替本”或“副本”字样。开证人可以自主地决定从受益人处要求其认为足够的赔偿担保,以及从指定人处获得尚未付款的确认。
到期日不营业
3.13 到期日是非营业日
a.如果备用证注明的提示的最后一天(无论注明的是到期日,还是必须收到单据的日期),不是开证人或提示地点的指定人的营业日,那么,在随后第一个营业日做出的提示将被认为是及时的。
b.收到提示的指定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人。
3.14 在营业日的停业及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作出提示
a.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因此没有及时地做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
b.在提示地点停业或预计到停业时,开证人可以在备用证中或受益人收到的通知中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提示。如果开证人如此行事,则:
i.提示必须在该合理地点做出;以及
ii.如果通知是在提示最后一天之前不足30个日历日收到的,并且由于该原因而无法做出及时提示,那么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展到原提示期限后的第30个日历日。
规则4:审核
4.01 审核是否相符
a.备用证的索款要求必须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b.提示是否相符,应结合标准备用证惯例的内容,按照本规则解释和补充的备用证中的条款,审核提示是否表面上符合备用证而确定。
4.02 不审核多余单据
非备用证要求提示的单据无需审核,并在审核提示是否相符时不予考虑。它们可被退还提示人或随着其他提示的单据一起转交,开证人无需负任何责任。
4.03 是否一致的审核
开证人或指定人只需在备用证的规定范围内审核单据之间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