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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ii.对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承付是通过:
  (a)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及
  (b)随后,在到期时付款。
  iii.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
  c.开证人如果在被允许审核提示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期限内,即期付款、承兑汇票或承担延迟付款的义务(或者,发出拒付通知),即为以及时方式行事。
  d.i.保兑人承担通过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或者按备用证中的注明,以与开证人义务一致的其他付款方式承付相符提示的义务。
  ii.如果保兑允许向开证人提示,则保兑人也承担在开证人错误拒付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保兑人做出一样。
  iii.如果备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则开证人也承担在保兑人错误拒绝履行保兑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开证人做出一样。
  e.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在备用证中注明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i.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该货币记账单位;或
  ii.交付其他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应交付这些有价物。

  2.02 不同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办事处的义务
  就本规则而言,开证人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他办事处,如果是以开证人以外的身份做出或承诺做出备用证下的行为,则仅负有该身份下的义务,并应视为不同的人。

  2.03 开证条件
  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available,operative,effective)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2.04 指定
  a.备用证可以指定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期付款义务,或承兑汇票。
  b.这种指定并不使被指定人负有如此行为的义务,除非被指定人承诺做出这种行为。
  c.被指定的人并未被授权去约束做出指定的人。

  2.05 备用证或修改的通知
  a.除非通知中另有声明,通知行为意味着:
  i.通知人已经按照标准信用证惯例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及
  ii.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内容。
  b.被要求通知备用证的人,决定不通知时,应通知要求的一方。

  2.06 修改授权和具有约束力的时间
  a.如果备用证明确声明该证可因使用金额的增减、到期日的展延等而“自动修改”,则该修改自动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通知或备用证明确规定以外的同意。(这种修改可被称为“未经修改”而生效)。
  b.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一份修改应当约束:
  i.开证人,当修改脱离该开证人的控制后;及
  ii.保兑人,当修改脱离该保兑人控制后,除非该保兑人表示它不保兑该修改。
  c.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
  i.受益人必须同意该修改后,才受其约束。
  ii.受益人的同意必须明确地通知给通知该修改的人,除非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符合修改后的备用证,且不符合修改前的备用证;及
  iii.一份修改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就能约束开证人、保兑人或受益人。
  d.只同意部分修改视为拒绝整个修改。

  2.07 修改的传送
  a.开证人如使用另一个人通知备用证,必须向该人通知所有的修改。
  b.备用证的修改或撤销,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行事。
  c.可自动展期(更新)的备用证如因故未展期,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不展期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行事。

规则3:提示



  3.01 备用证下的相符提示
  备用证应该表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在该地点范围以内的场所、接受提示的人和提示的载体。如有这样规定,提示必须与其相符。如备用证并未表明,则提示应与本规则一致,以使其相符。

  3.02 提示的构成
  收到备用证要求的并在该证下提示的单据即构成了提示,应审核它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即使并非所有要求的单据都已被提示。

  3.03 备用证的标明
  a.提示必须标明凭以提示的备用证。
  b.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标明备用证:注明备用证的完整号码,以及开证人名称和地点或附以备用证正本或副本。
  c.如开证人不能从收到单据的表面上判定是否根据某一备用证来处理该份单据,或不能确定与该单据有关的备用证,该提示就被认为是在能认定的那一天做出的。

  3.04 做出相符提示的地点和对象
  a.为使提示相符,提示必须在备用证中注明的或本规则规定的地点或场所做出。
  b.如果备用证没有注明向开证人提示的地点,则提示必须在备用证开立的营业场所做出。
  c.如果备用证是保兑的,但在保兑书中没有注明提示地点,向保兑人(和开证人)的索款提示必须在保兑人开出保兑书的营业场所或向开证人做出。
  d.如果没有注明提示地点的具体场所(如:部门、楼层、房间、邮递站、信箱或其他场所),提示可以向以下场所或人做出:
  i.备用证中注明的一般邮政地址;
  ii.指定接受信函或单据的地点的任一场所;或
  iii.在提示地点实际上或表面看来被授权为接受提示的任何人。

  3.05 何为及时提示
  a.如果提示是在开立备用证后、到期日之前做出,该提示即为及时的。
  b.如果提示是在提示地营业结束后做出的,应视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做出的。

  3.06 相符的提示载体
  a.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备用证中注明的载体做出提示。
  b.如果没有注明载体,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示,除非只要求提示索款要求。在后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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