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ICC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前言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为备用证提供了独立的规则,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立即付款保函统一规则》①(注①:或称《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②(注②:或称担保。)所起的作用一样。
制订关于备用证的独立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成熟和重要性。备用证涉及的金额远远超过商业信用证所涉金额。虽然一提备用证,人们就会联想到美国——它的起源地和广泛使用地,但它确实是一种国际性产品。就在美国,非美国银行使用金额就已超过了美国银行的使用金额。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备用证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备用证被用于支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债不履行时或某一不确定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出于方便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不一定涉及备用证自身条款的其他因素,通常对备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这些分类对本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操作的影响)。例如:
“履约备用证”——支持一项非款项支付的履约义务,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不履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预付款备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招标/投标备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对开备用证③(注③:或称反担保备用证(counter standby)。)”——支持对开备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证或其他承诺。
“融资备用证”——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
“直接付款备用证”——基本上是支持一项与融资备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债不履行。
“保险备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商业备用证”——如不能以其他方式付款,为申请人对货物或服务的付款义务进行保证。
过去,许多备用证按照原为商业信用证而制订的UCP开立。UCP增强了备用证的独立
性和单据性特征。它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并为抵制因屈从市场压力而采取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的现象,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证,提供了基础。
尽管UCP作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很久以来就很明显,UCP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也不适合,这一点也为UCP第一条所承认,它规定“只在适用范围内”予以适用。即使最不复杂的备用证(只要求提示一张汇票)提出的问题,在UCP中都未涉及到。更复杂的备用证(诸如涉及期限较长,自动展期,要求转让,请求受益人为另一受益人作出其自身承诺等),就需要更加专门的行为规则。ISP满足了这些要求。
在风格和方法上,ISP与UCP是不同的。因为它不仅要为银行和商家所接受,也需要为法律和实务所涉各方所接受——如公司财务主管、信用经理、信用评估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契约托管人及其法律顾问。因为备用证常用于发生争议或无力偿还债务之时,它的文本所受到的严格审核不是商业信用证所能遇到的。因此,ISP也为律师和法官在解释备用证惯例时提供指导。
不同的惯例、不同的问题或对精确度的更高要求导致了实质内容的差异。此外,如果备用证允许或要求以电子方式提示单据,ISP还提出了一些基本定义。由于备用证不常要求提示可转让的单据,因而更有利于采用电子提示,并且ISP提供的定义和规则鼓励电子提示。可以预见,SWIFT也将为ISP开发专门的讯息类型。
像UCP之与商业信用证一样,ISP对备用证的开立过程进行了简化、标准化和合理化。对共同性问题提供了被广泛接受的清楚回答。它与UCP有基本的相似性,因为备用证与商业实务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即使在重叠之处,ISP也较UCP更为精确,表明了UCP中隐含的意图,以使备用证在支款或履行有问题时更加可靠。
像UCP和URDG一样,ISP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承诺。这样做可以避免将备用证和独立担保以及商业信用证进行区分。在实践中,常常很难做这样的区分。对规则的选择留给了有关当事人——也应由当事人来决定。人们可以为某些类型的备用证选择ISP,为其他的选择UCP,以及为另外一些选择URDG。虽然。ISP并不适用于一些从属性承诺,如从属担保和保险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用于表明对于某项按当地法律可能被认定为从属性的承诺,当事人实际上意在将其作为独立的承诺。
为了使ISP适用于备用证,一个承诺应包含如下语句(但并不仅限于此)表明根据本规则开立,如:
本承诺根据《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开立;或
受ISP98的约束。
虽然,ISP可能根据某些备用证文本的具体规定而产生变化,但是它提供了在大部分情况下可接受的一些中性规则,以及在其他情况下为谈判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出发点。它可以节约有关各方(包括开证行、保兑行或备用证的受益人)在商议和草拟备用证的条款时相当多的时间和费用。
ISP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关于独立担保和备用证的公约》(它体现了基本备用证和担保法律的实用模式),也和当地法律,不论是成文法或是判例法,相一致,并具体体现了该法律下的备用证惯例。如果这些规则在诸如按法律规定进行款项让渡和转让等问题上与强制性法律相冲突时,当然以当地法律为准。然而这些问题中大部分很少为当地法律所涉及,进步的商法常常从ISP中所体现的惯例寻求指导,特别在有关跨国事务方面。可以预测,其结果是ISP与当地法律相辅相成,而非与其冲突。
ISP不仅可用于司法诉讼,也可用于仲裁(诸如按信用证仲裁国际中心(ICLOCA)规则建立的以专家为基础的信用证仲裁体系或一般国际商会商业仲裁),或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必须明确并适当地详尽,至少它可以与有关ISP98的条款相联系,例如:本承诺受ISP98的约束,所有因之发生或有关的争议按照ICLOCA规则(1996)作出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