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生产与安装期中,适当之制程与产品特性之监测与管制;
c)适当核准各项制程及设备;
d)工作技术的标准应尽可能以书面标准或代表样品予以规定。
4.8.2 特殊工序
4.8.1.在此所称之工序,其结果难能於嗣後检验及测试产品时完全得以验证,例如处理之不良惟有在产品使用之後方可显现者。因而,持续监测与/或依循书面规定之方法实为必要,以确保达成规定要求。此类工序须加以合格检定,亦应遵循4.8.1-节所定之要求。
检定合格之工序、设备与人员须维持适当之纪录。
4.9 检验与测试
4.9.1 接收检验与测试
4.9.1.1 供应商须确保进厂产品未经检验符合规定要求前(4.9.1.2节所述情况例外)勿被使用或处理。验证事宜应依照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实施。
4.9.1.2 为应付紧急生产而发放进厂产品时,应确实加以标识与记录(参阅4.15),俾於发生不符规定要求情事时,便於立即收回而更换。
备注:在决定接收检验之数量及性质时,应将在货源地所施行之管制以及所提供符合质量之书面证明一并考虑。
4.9.2 工序中的检验与测试
供应商须
a)依品质计书或书面程序之要求,检验、测试与鉴别产品;
b)藉用工序监测及管制方法建立产品符合要求的一致性;
c)除非规定的检验及测试已完成或必要的报告已收得或经验证,否则该产品应予暂停发出;除非另有确实之取消程序下达(参阅4.9.1)。在前述取消程序下所发出之产品,仍不得免除4.9.2(a)所订定之业务活动;
d)鉴别不符合规格之产品。
4.9.3 最终检验与测试
最终检验与测试之质量计划或书面程序,须要求所有包括接收或过程中在制品之检验与测试均已实施,且其数据符合规定要求。
供应商应依照质量计书或书面程序,实施所有最终检验与测试工作,以完成最终产品符合所订要求之证明。
产品在品质计书或书面程序所规定各项工作圆满完成,而相应之数据与文件亦已具备并核准之前,不得擅自分发。
4.9.4 检验与测试纪录
供应商应建立并维持纪录档案,证明该产品已按既定允收水准(参阅4.15)通过检验与/或测试。
4.10 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
凡用于检验、量测与试验的设备,无论是自有、借用或由采购者所提供,供应商均应管制、校正与维护,以展示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设备的使用方式,须确保量测的不定性已确知,且与所需测定能力相一致。
供应商须
a)鉴定所得之测定值、所需准确度与选用适当之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
b)按规定期间或使用前鉴定、校正与调整所有影响品质的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此项作业应与经国家认可的标准有关之合格设备相比。如无此标准,则用以校正的根据须书面记载存查;
c)制订书面式与维持校正作业程序,包含设备型式、识别号码、地点、查验频次、查验方法、允收标准与结果不满意时所采用之措施等细节;
d)确保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具有所需的准确度与精密度;
e)鉴定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具有适当的标示或认可的识别纪录,以显示其校正状况;
f)维持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的校正纪录(参阅4.15);
g)经发现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校正失效时,对过去检验测试结果的有效性,应加以评估并书面纪录之;
h)确保环境条件适合实施校正、检验、测量与试验;
i)确保检验、量测与试验设备之运搬、保存与储藏等可维持其准确度与适用性;
j)保护检验、量测与试验设施,包含测试用之硬体及软体,免受不当的调整而使原校正设定失效。
凡测试硬体(例如工模、夹具、套板、模型)或测试软体,用作适当检验型式者,在发交生产与安装使用前,均应查核以证明具验证产品的允收能力,且须在规定期间内重复查核。供应商须制定该项查核之范围与频次,且须维持纪录作为管制之证明(参阅4.15)。当采购者或其代表要求验证其运作功能是否适当时,应能适时提出该测量设计之数据。
4.11 检验与测试状况
产品检验及测试之状况,须藉用标记、核发之印章、悬挂标签、粘贴标签、流程卡、检验纪录、测试软体、实际地点或其他适宜方法,予以识别并指明该产品经检验测试後是否合格。检验测试状况之识别,必要时,该产品自生产及安装整个过程中,均应予以维持,以确保只有经过所需检验测试合格之产品,方得以分发、使用或装置。
纪录上须可鉴别合格产品放行的负责人员(参阅4.15)
4.12 不合格品的控制
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各项程序,以确保不符要求的产品避免不当之使用与安装。对不合格产品的鉴别、文件、评估、隔离(可行时)、处置,以及对有关职权单位的通知,均须有所管制。
4.12.1 不合格品之检查与处理
不合格品之检查责任与处理权责须予以规定。
不合格品须遵照书面程序加以检查,可以
a)重新加工以符合所定要求,或
b)修理或不修理方式,特采允收之,或
c)重新分等作选择性之使用,或
d)拒收或报废。
如契约中有所要求,凡不符要求产品之建议使用或修理(参阅4.12.1b),须报请采购者或其代表特允许。对已允收或经修理的不合格品,其说明应加以记录以显示其实际情况(参阅4.15)。
重修与重新加工之产品,须遵照书面程序重予检验。
4.13 矫正措施
供应商须制订、书面规定并维持下列各项程序:
a)调查不合格品之原因,与防止再度发生所需的矫正措施;
b)分析所有工序、施工作业、特准事项、质量纪录、服务报告与顾客申诉,以探究及消除不合格品的潜在原因;
c)依照可能发生之风险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将问题处理在某一水准;
d)应用各项管制以确保矫正措施的执行并且有效;
e)因矫正措施而变更的作业程序事项,应予执行且记录。
4.14 运搬、储存、包装与交货
4.14.1 概述
供应商须制订、书面规定与维持产品的运搬、储存、包装与交货等的作业程序。
4.14.2 运搬
供应商须提供防止损伤或变质的运搬方法。
4.14.3 储存
供应商应提供安全储存场所或物料间,以防止产品在待用或待运期中的损伤或变质。并规定该场所收发进出物料的适当办法。为探测变质情事,对库存品的状况须在适当期间加以评鉴。
4.14.4 包装
供应商须管制各项包装、贮藏与标记过程(包含使用之物料),其程度须确实符合规定要求,又所有产品自接收时起迄至供应商责任终止,供应商均应对其加以鉴别、贮藏与隔离。
4.14.5 交货
产品在最终检验及测试後之品质,供应商应妥为防护。如契约有规定时,本项防护须予延伸以包含目的地交货在内。
4.15 质量纪录
供应商须制订与维持各项质量纪录之鉴定、搜集、编制索引、文件归档、储存、保养维护与处理等程序。
质量纪录应予保持以证明所需品质之达成,以及质量系统有效之运作。有关分包商的质量纪录,须为此等资料要件之一。
所有质量纪录须易於阅读,与所涉及之产品亦可以识别。质量纪录储存与保持之方式,在设施上须便於调阅,有适切之环境可将损坏与变质情事减至最低,并可预防遗失。至于质量纪录保存期限须予以规定并记录之。如契约中有所约定,质量纪录亦可便於采购者或其代表,在一约定期内作评估事宜。
4.16 内部质量稽核
供应商须实施内部质量稽核,以验证各项质量业务是否符合计划之安排,后而决定品质系统之有效性。
稽核须按业务状况及重要性而排定其进度。
稽核及后续的跟催措施应依据书面程序实施。
稽核结果须书面纪录,并提请该受检单位负责人员加以注意。负责该单位的管理人员,对稽核所发现之缺点须适时采行矫正措施(参阅4.13)。
4.17 训练
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各项程序,以鉴别训练需求。并对影响生产与安装期中质量之所有人员提供训练。派任特定工作的执行人员,如需要,须依据其适当的教育程序、训练与/或经验的基础而审定其合格与否。且应保持适当的训练纪录(参阅4.15)。
4.18 统计技术
如适当时,供应商须制订程序,用以鉴别验证工序能力与产品特性允收能力所需的统计技术。
国际标准ISO 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1987年3月第一版
0.绪言
本国际标准是一系列的三个质量体系国际标准中的一个,这些标准可用于对外质量保证的目的。下列三项国际标准给出了可供选择的质量保证模式,代表着三种不同形式的“功能或组织能力”,适合于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ISO 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用于在可能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等一些阶段中,须由供方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场合。
-ISO 9002,质量体系--生产、安装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用于在生产和安装中,须由供方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场合。
-ISO 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中的质量保证模式。
用于仅在最终检验和试验中,须由供方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场合。
应予强调的是,在本国际标准以及ISO 9001和ISO 9002中规定的质量体系要求,是对规定的技术(产品/服务)要求的补充(而不是取代)。
通常希望这些国际标准按现在的形式采用,但是有时也可根据具体合同情况,对它们进行剪裁。ISO 9000提供了选择适用的质量保证模式(ISO 9001、ISO 9002或ISO 9003)及剪裁的指南。
1.范围和应用领域
1.1 范围
本国际标准规定了用于在双方合同中要求对供方在最终检验和试验中查明不合格产品并对其处理的能力进行证实的场合下对质量体系的要求。
1.2 应用领域
本国际标准适用于这样的合同环境,即只有在完成对所供应的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中满意地证实供方具备某些能力,才能充分地相信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参考标准
ISO 8402质量--词汇表
ISO 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3.定义
为本国际标准之目的,采用ISO 8402中的定义。
注--为本国际标准之目的,“产品”这一术语,合适时,也用来表示“服务”。
4.质量体系要求
4.1 领导职责
4.1.1 质量方针
供应商管理层应规定其质量方针和目标以及对质量所承担的义务。
4.1.2 组织机构
4.1.2.1 职责和权限
应规定所有从事最终检验和/或试验工作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4.1.2.2 验证的资源和人员
供应商应明确内部验证要求,为验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提供足够的资源,指定经过培训和/或有经验的人员(见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