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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ISO9000系列标准--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供应商应提供安全的储存场地或库房,以防止产品在使用或交付前损坏或变质。应对批准从这些场地收发产品规定适当办法。为了及时发现变质,应按适当的周期,对库存产品的情况进行评估。
  4.15.4 包装
  供应商应在必要的程度上对包装、防护和标记过程(包括使用的材料)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并应从收到产品起到供方的责任终了时止,对所有的产品进行鉴别、防护和分别存放。
  4.15.5 交付
  供应商应对最终检验或试验后产品质量的保护做出安排。当契约有规定时,这种保护应延伸到交付目的地。
  4.16 质量记录
  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对质量记录的鉴别、收集、编目、归档、保存、维护以及处理的程序。
  质量记录应予保存以证明达到了所需的质量以及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关的分包方的质量记录应成为这些资料的一部分。
  所有的质量记录应字迹清楚,并能分辨出所涉及的产品。质量记录应妥善保存和维护,使之便于检索,保存设施应能提供适宜的环境,以便把变质或损坏减至最小,并能防止丢失。对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作规定,并予记录。契约规定时,质量记录应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买方或其代表进行评估。
  4.17 内部质量审核
  供应商应实施有计划的和书面规定的、全面的内部质量审核制度,以验证质量工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并确定质量体系的有效性。
  应根据各项工作的状况和重要性来安排审核计划。
  审核和随后措施应按书面程序进行。
  审核结果应写成文件,并提请在被审核领域中负有责任的人员注意。负责该领域的领导人员应对审核中发现的缺陷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见4.1.3)
  4.18 培训
  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确定培训需求的程度,并对从事影响质量的工作的所有人员提供培训。从事特定任务的人员应按需要,根据其教育、训练和/或经验进行资格评定。相应的培训记录应予保存(见4.16)
  4.19 服务
  契约中有服务要求时,供应商应制订并坚持提供服务及验证其满足规定要求的程序。
  4.20 统计技术
  合适时,供应商应制订程序,以确定为验证工序能力和产品特性的可接受性所需的合适的统计技术。

国际标准ISO 9002质量系统-生产与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
1987年3月15日第一版

0 绪论


  本国际标准系一系列三项国际标准之一,适用於处理外部质量保证之质量系统相关事宜。下列三种可供选用之质量保证模式国际标准,分别代表三种不同“功能或组织能力”的型式,而适合签约双方的需求。
  -ISO 9001品质系统--设计/发展、生产、安装与售後服务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在设计/发展、生产、安装与售後服务各阶段中有所保证时使用。
  -ISO 9002品质系统--生产与安装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在生产与安装期中有所保证时使用之。
  -ISO 9003品质系统--最终检验与测试之质量保证模式。
  为符合特定要求,可藉供应商仅在最终检验及测试有所保证时使用之。
  於此须强调,凡本国际标准,ISO 9001与ISO 9003中所订定之质量系统要求,对於技术方面(产品/服务)的规定,属强制性(非选择性)。
  此等国际标准立意於以其现今的形式采用之,但逢特殊签约情况时,可作必要的修改。如何修改与如何适当选择质量模式,ISO 9000可作为指南。换言之,所称之质量模式,即指ISO 9001、ISO 9002或ISO 9003。

1. 适用范围

  1.1 范围
  本国际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系统要求,适用於双方订有契约,要求供应商展示管制过程之能力,而此过程则决定供应产品之允收性。
  本国际标准中所规定的要求,其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及探测生产及安装中有任何不合规定之事情,并执行措施以预防其再度发生。
  1.2 适用领域
  本国际标准适用於下述二种签约状况:
  a)产品之规定要求,系依据已建立之设计或规格而予以阐述。
  b)藉由供应商在生产与安装方面能力的展示,而获致产品合格之信心。

2. 参考资料


  ISO 8402 质量--词汇
  ISO 9000 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选择和使用指南

3. 定义


  凡ISO 8402中所订定的各项定义,均可适用於本国际标准。
  备注:本国际标准中“产品”一词,亦宜用以表示“服务”之意。

4. 质量系统的要求

  4.1 管理责任
  4.1.1 质量政策
  供应商之管理阶层,须明文界定其对质量所抱持的政策、目标与承诺。供应商须保证此种政策在该组织内之各阶层均已被了解、实施并能维持之。
  4.1.2 组织
  4.1.2.1 责权
  凡会影响质量而担任管理、执行以及验证工作之所有人员,其责权与相互关系,均应加以规定;对於处理下列各项工作须有组织上自由与职权人员,尤以为然
  a)采取措施以防止不符规定产品之再度发生;
  b)鉴别并记录任何产品之质量问题;
  c)循规定管道,提举建议或提供解决方法之人员;
  d)验证解决措施之执行人员;
  e)在缺点或不满之情况未经改善前,管制不合格产品在下一层次的加工、交货或安装等。
  4.1.2.2 验证资源与人员
  供应商应鉴定内部验证的条件,提供充分资源与指派训练有素人员以从事各项验证业务(参阅4.17)。
  验证业务须包括生产与安装制程与/或产品之检验、测试与监测;品质系统、制程与/或产品之稽查,应由与从事工作无直接责任之独立人士担任。
  4.1.2.3 管理代表
  供应商须指派一位专责管理代表,明订其权责以确保此一国际标准的要求得以实施并维持。
  4.1.3 管理审查
  为满足本国际标准的要求而采行之品质系统,供应商之管理阶层应适时作定期检讨,以确保其持续之适切性与有效性。检讨结果应保持完整之纪录(参阅4.15)。
  备注:管理检讨一般均包含其内部品质稽核的评估。惟须由供应商管理者或其代表担任之,换言之,管理人员负有该制度的直接责任(参阅4.16)。
  4.2 质量系统
  供应商须制定并维持一书面的质量系统,作为确保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之手段。此制度应包含
  a)遵照本国际标准的要求明订书面质量系统程序与指导事项;
  b)有效实施所定书面质量系统之程序与指导事项。
  备注:为达成规定要求,须适时考虑下列各项业务之需要性:
  a)遵照所定要求,拟订质量计划与质量手册;
  b)为达到规定质量可能需要之各种管制、过程、检验设备、夹具、所有生产资源与技术,均能获得并能加以鉴别;
  c)必要时,得更新质量管制,检验及测试等技术,包括开发新仪器;
  d)鉴定各种标准之要求,其涉及之能力超逾现有已知状况,而开发此项所需能力须有充裕之时间;
  e)澄清对各特性及要求接纳能力之标准,含具有主观要项者;
  f)生产制程、安装、检验与测试程序以及适用之文件等之相容性;
  g)质量纪录之鉴别与撰拟(参阅4.15)。
  4.3 契约审查
  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契约审查及其业务协调之程序。
  每项契约供应商均应加以检讨以确保
  a)要求条件均经适当的明文规定;
  b)任何有异於标单上的要求业经解决;
  c)供应商有能力达成契约要求。
  该项契约审查纪录应予以保持(参阅4.15)。
  备注:适当时,供应商内部的契约审查业务、相与接触之单位以及需沟通之事宜,应与采购单位相互协调。
  4.4 文件管理
  4.4.1 文件核发
  供应商须制订与维持各项程序,以管制本国际标准有关之所有文件及资料。此类文件在分发之前,须由主管人员审核其适当性。本项管制应能确保:
  a)对质量制度的有效运作极为重要的作业场所,均应持有适当之文件;
  b)过时无效的文件应即刻自所有分发或使用之单位撤销。
  4.4.2 文件更改或修定
  文件的更改须由原审核之同一单位执行审核;除非另有特别指定者,该指定之单位须有撤调阅背景资料,可据以作其检查与审核。
  如实际可行时,更改之性质须在文件或其附件上予以标识鉴别。
  为防止不适用文件的误用,须建立一总览表或相当的文件管理程序,用以鉴别现行修改之文件。
  文件经赋予更改之实用编号後,应重新发行。
  4.5 采购
  4.5.1 概述
  供应商须确保所采购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4.5.2 分包商之评鉴
  供应商须根据分包商达成契约要求之能力(包括品质要求),而选择分包商。凡认可之分包商,供应商须建档并保持纪录(参阅4.15)。
  分包商之选择,供应商对其管制之方式与程度,端视产品类别,如适当时亦可视分包商往昔在能力与绩效上的表现纪录而定。
  供应商须确保质量制度管制确实行之有效。
  4.5.3 采购资料
  采购文件包含之资料须能明确说明所订购的产品,如适用时。可含:
  a)类别、等级、样式、品位或其详确之识别说明;
  b)名称或其他肯定之标识,以及分发适用之规格、图样、制程要求、检验规定或其他相关之技术资料,包含产品、程序、制程设备与人员等核准或合格之要求;
  c)适用於产品之质量制度国际标准,其名称、编号,以及发行版次。
  供应商在将采购文件发出之前,须就采购文件之规定要求审核其适切性。
  4.5.4 采购产品之验证
  契约中若有规定,须赋予采购者或其代表在货源地或接收时,查验所购物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之责权。采购者之验证工作并未解除供应商提供允收产品的责任,亦未排除日後之拒收事项。
  采购者或其代表,选择於分包商厂房实施验证工作时,该项验证结果,供应商不得作为分包商质量管制有效的证明。
  4.6 采购商所供应的产品
  供应商须将采购者所供应之产品组合成其本身之供应品时,则须将该项供应产品之验证、储存与维护,制订各项程序并维持之。该项供应之产品一旦有所遗失、损坏或其他不适使用等情事时,均须予以记载并通报采购者(参阅4.15)。
  备注:供应商所作之验证工作并未解除采购者提供允收产品之责任。
  4.7 产品的鉴别与追溯性
  适当时,供应商须制订并维持各项程序,於生产、交货与安装各阶段中,并由适用之图样、规格或其他文件以鉴别产品。
  凡追溯性为规定要求的,个别产品或批次须具独有之识别标志。本识别标志应予以记录(参阅4.15)。
  4.8 工序管制
  4.8.1 概述
  供应商须鉴定与规划直接影响品质之生产工序及安装工序,并确保此等制程均在管制状况下进行。管制状况包括下述各节:
  a)生产与安装状态需有书面的工作说明,如缺少此等说明势将对品质有所不利;使用适切的生产及安装设备、适当的工作环境、符合有关的标准/法规与品质计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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