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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秘书长职位的候选人由执行委员会提出。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应当是或曾经是警察官员。
  秘书长最好是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的国民。
  第四十四条 秘书长的任期从当选的那次会议结束时开始,到期满那年所举行的会议结束时终止。
  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五条 秘书长不能履行他的职责时,由秘书处内职位最高者临时接替,如果执行委员会不反对的话。

顾问

  第四十六条 大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或秘书长可以向顾问个别地或集体地进行咨询。顾问可以向秘书长或执行委员会提出科学性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根据大会、执行委员会或秘书长的要求,由顾问向大会提交有关科学事务的报告或论文。
  第四十八条 顾问可以作为观察员出席大会的各次会议,并在主席的邀请下可以参加讨论。
  第四十九条 有些顾问可以是同一国家的国民。
  第五十条 由本组织主席召集时顾问们可以开会。

预算--经费

  第五十一条 全体大会应当:
  1.在公平的基础上确定成员缴费的标准。
  2.根据秘书长提出的估计批准预算。
  第五十二条 本组织的经费管理和帐目根据经费规则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 如果一个成员国经常不能完成向本组织缴费的义务,执行委员会可以暂停它在大会会议期间的表决权以及拒绝给予它可以要求的其他权利,直到缴费义务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该成员国可以向大会提出反对那样的决定。
  第五十四条 财政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
  第五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可以认可比大会的决定更大的经费支出,但要向大会说明情况。
  第五十六条 秘书长的经费管理工作可以由执行委员会在任何时候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 任何成员国如果向本组织提供超过其通常捐献的长期的直接或间接的援助,应草拟有关援助的协定,提交执行委员会批准。

语言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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