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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的任何成员辞职或死亡,全体大会应补选一名成员,其任期到前任的结束日期为止。执委会的成员如已不再是本组织的代表就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成员应当工作到其期满之年的全体大会最后一次会议结束时为止。

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由本组织的一些常设单位组成。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应当:
  1.实施全体大会和执委会的决议;
  2.担任与犯罪作斗争的国际中心;
  3.担任技术和情报中心;
  4.保证本组织进行有效的行政工作;
  5.与国家的或国际的有关当局保持联系,有关查找犯罪分子的问题应通过“国家中心局”进行处理;
  6.编印大家认为有用的出版物;
  7.组织和进行大会、执委会以及其他机构的会议秘书工作;
  8.草拟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提交大会和执委会考虑和批准;
  9.尽可能保持与本组织的主席进行直接和经常的联系。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受委托办理本组织工作的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的任命是由执委会提名经全体大会批准,任期五年。他可以被委任几个任期,但到达65岁时必须辞职,虽然他可以被允许在到达此年龄时继续完成他的任期。
  秘书长必须从最善长警察业务的人员中选出。
  在特殊情况下,执委会可以在全体大会的会议上提议免去秘书长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应根据大会或执委会所决定的指示,雇佣和指导工作人员,制作预算,组织和指导常设单位的工作。
  秘书长应向执委会或全体大会提交有关本组织的工作建议或方案。
  秘书长对执委会和全体大会负责。
  秘书长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执委会和其他一切独立机构的讨论会。
  秘书长在执行他的任务时,应代表本组织而不是某个具体国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执行他们的任务时,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政府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当避免有损于国际工作的行动。
  本组织各成员国应当尊重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的任务有独特的国际性质,不得影响他们执行任务。
  本组织所有成员国都应尽力协助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执行他们的任务。

国家中心局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为了贯彻它的目的,需要和各成员国保持经常的和积极的合作。各成员国应当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权力范围之内尽力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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