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鉴定人应有机会研究案卷和收集资料。
3.鉴定人可提交书面报告。
4.仲裁员在听证过程中得要求鉴定人进行说明,每一当事人有权象对任何其他证人一样询问鉴定人。
5.如仲裁员意图依据自己有关技术的知识或与应适用的实体法和秩序法的规定不同的有关事项的知识进行仲裁,他应提示这种意图并说明这种知识,以便当事人有机会知道该事项,或者就该事项举证。
第五条 书面证据
1.每一当事人应向仲裁员提交并与其他当事人交换一份与争议有关的各类文件的清单(各类文件清单)。
2.他方当事人在接到该清单后30天内,有权要求一份某一类或数类文件的详细清单(文件清单),并对该文件的一种或多种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应尽可能地不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不便。申请人应预付仲裁员确定有关调查的费用。
3.如当事人拒绝提供文件清单或接到审查通知后30天内拒绝审查,他方当事人有权向仲裁员要求调查令。就此项申请,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述意见。
4.发出调查令之前,仲裁员应确信,该文件与争议有关,并且该申请并非完全或部分旨在通过提出大量的不必要的文件以混淆问题。任何请求调查的申请,应由仲裁员加以审查,审查可以用考查该文件的一部分是否与案件有关的方法进行。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员得在发出命令之前或之后,举行一次听证,对要求其命令的申请进行讨论。
5.审查之后,如仲裁员认为大量要求提出的文件是无关的,他有权指定一位律师为鉴定人,由他把文件分为有关的、无关的和可能有关的三类。要求提供文件的当事人,如其提供的文件的相关性受到异议,应预付鉴定人费用,并提供一笔款项以支付他方当事人检验文件的费用(如另一方参加检验被认为是无关的文件的人员所耗费的时间)。所有检验无关文件所支付的费用应由申请提供该文件的当事人负担,即使他实际上已胜诉。同样,仲裁员依申请可指定一名专家,把已提交的文件分成上述三类并就此作出报告。安排专家和仲裁员的费用,以及他方当事人费用,应由提供不相关文件的当事人负担,即使该当事人胜诉。
6.除一般调查外,在当事人向仲裁员作最后陈述的听证以前的任何审理阶段,仲裁员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可命令提交特定的文件。
7.对申请作出决定以前,仲裁员得要求当事人提交其答辩书,或在当事人要求时,当面听取其陈述。
8.一方当事人对调查文件无理由地拒绝以及一方当事人拒绝证明,仲裁员可将此作为其裁决的因素之一。
第六条 证据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