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波兰共和国文化与民族遗产部长2007-2011年文化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波兰共和国文化与民族遗产部长(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创造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的良好条件,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化和艺术领域,特别是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电影及博物馆等领域的合作,并支持文化协会和组织间根据直接协议进行合作。
第二条
为交流经验,双方将互换1~2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波兰共和国文化与民族遗产部代表团(每次5人,每次为期5天)。
第三条
双方根据国际惯例,本着对等原则,互办文化节活动:
1.2008年,波方将在中国举办为期7天的“波兰文化节”,波方将为此派出政府代表团(5人),艺术团(40人以内)和艺术展览(4名随展人员)访问中国。
2.2010年,中方将在波兰举办为期7天的“中国文化节”,中方将为此派出政府代表团(5人)、艺术团(40人以内)和艺术展览(4名随展人员)访问波兰。
第四条
为交流经验并探讨新的合作领域,双方将互换文化机构工作者代表团。
第五条
双方将支持专业和业余团体按有关活动章程规定的条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重要国际艺术活动。
第六条
双方支持两国艺术机构、博物馆、艺术画廊、电影资料馆、图书馆和档案馆之间进行直接合作,以及互换信息资料和专家。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和其他创作家协会之间根据直接协议进行交往,支持本国从事对方国家文学作品,尤其是当代文学作品的翻译及推广机构的活动。
第八条
双方将鼓励推广肖邦音乐,支持波兰国家肖邦研究院与中方相关机构进行合作。
第九条
双方将按照相关章程,互相邀请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第十条
双方支持电影领域的合作,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互办对方国家的电影回顾展,办展事宜由双方相关部门直接协商。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