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2008-2012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3年9月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特制定2008— 2012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中爱两国的文化合作与交流。
第一条
双方将支持在本国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就。
第二条
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行的国际文化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他文化活动,并为另一方参加上述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条
双方鼓励、支持在文学、戏剧、电影、音乐、美术、摄影、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互换一个20人以内的艺术团进行交流演出,艺术团停留时间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第五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互换一个展览,具体细节由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第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办一次电影周,为期7天,并互派4人电影代表团参加电影周活动。
双方将促成本国的电影制作人及影片参加在另一方举办的国际电影节。
双方愿在互惠的基础上,各自通过国内影片发行渠道发行另一方的影片。
第七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作家协会间建立直接联系。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次2人的作家和文学翻译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一个5人以内的文化部代表团,为期5天。
第九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间建立直接联系。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1个5人文物代表团,为期6天。
第十条
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他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