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的合作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利坚合众国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
考虑到假冒和盗版商品贸易对合法贸易的损害以及对消费者安全和健康的危害;
认识到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边境有效执法对于中美双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双方海关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所肩负的责任;
注意到双方对加强合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国际贸易的真诚愿望;
深信加强双方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合作有助于增进相互信任及其他合作关系;
以及注意到2003年4月13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海关互助的协定》,
达成以下共识:
一、开展执法实践交流
为了提高海关在打击假冒和盗版货物国际贸易方面的执法能力和效率,双方将在交流知识产权备案和执法的立法和实践以及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的风险分析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
二、开展人员往来和执法经验交流
在现行法律、财政预算和人力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将加强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之间以及双方口岸海关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人员对双方口岸和相关机构的互访,并鼓励双方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经验交流。
三、交换查获数据
为便于双方选择重点执法领域及对执法成效进行评估,双方应当每6个月交换一次各自查获的自对方境内起运或以对方为目的国的假冒和盗版货物的统计数据。上述统计数字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查获的次数、侵权货物数量和价值、侵权货物名称和/或协调关税税则中的商品类别、侵权货物的运输方式和双方境内的主要进出口口岸。
数据交换时间应尽可能根据双方海关当局现行数据统计时间确定。
四、案件信息通报
为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者进行跟踪、监控侵权动向以及采取执法措施,双方可以应请求向对方提供每季度不超过10个的侵权案件信息。双方也可以主动向对方提供每季度不超过10个的侵权案件数据。上述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进口或者到港或者出口的日期、被侵犯的知识产权的名称、已知的信息接受方国内的生产者和发货人名称、已知的进出口口岸以及集装箱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