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苯公约(第136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六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防苯中毒危害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七一年苯公约:
第1条
本公约适用于涉及工人暴露于下列物质的一切活动:
(a)芳烃苯C6H6,以下提到时均称“苯”;
(b)苯含量超过百分之一的产品,以下提到时均称“含苯产品”。
第2条
1.只要有无害或少害的可替代产品,应用这类产品代替苯或含苯产品。
2.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
(a)苯的生产;
(b)使用苯进行化学合成;
(c)在发动机燃料中使用苯;
(d)在实验室内进行的分析或研究工作。
第3条
1.各国主管当局可根据同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所确定的条件和时限,允许暂时废除本公约第一条(b)项规定的百分比以及第2条第1款的规定。
2.当事会员国遇此情况时,应在其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的规定提交的有关实施本公约的报告中说明其法律和实践对部分废除所作规定的状况及其在趋向于全部实施本公约条款方面有何进展。
3.本公约自初次生效之日起届满三年之时,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应向大会提交一份特别报告,包括关于执行本条第1、第2款的情况以及它认为对此问题采取进一步行动可作何种适当建议。
第4条
1.国家法律或条例应规定在某些工作程序中禁止使用苯和含苯产品。
2.此禁令应至少包括将苯和含苯产品用作溶剂或稀释剂,除非该工作程序在密封系统内进行或采用其他同等安全的工作方法。
第5条
应采取职业卫生措施和技术措施,以保证对暴露于苯或含苯产品的工人进行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