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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83号公约)

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第183号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2000年5月30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88届会议,并注意到需要修订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和1952年保护生育建议书,以便进一步促进劳动力中的所有妇女享有平等和母子的健康与安全,而且是为了承认成员国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上的差异,以及企业的差异和国家法律和惯例在生育保护方面的发展,并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1995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女工机会与待遇平等宣言》(1975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以及旨在保证男女工人机会与待遇平等的国际劳工公约与建议书的条款,特别是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的条款,并考虑到女工的处境和需要提供妊娠保护,这是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并决定就修订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本)和1952年保护生育建议书——本届会议议程的第四个项目——通过若干建议,并确定这些建议须采用一项国际公约的形态;

  于二千年六月十五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可称之为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

  范围

  第1条

  就本公约而言,“妇女”一词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任何女性;“儿童”一词不加区别地适用于任何儿童。

  第2条

  1.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就业妇女,包括从事非典型形式的隶属工作的妇女。

  2.然而,批准本公约的各成员国,在同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磋商之后,可以将向其实施公约会引起实质性特殊问题的有限类别的工人,全部或部分地排除在公约的范围之外。

  3.援用前款提供的可能性的各成员国,在其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提交的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首次报告中,须列出因此而被排除在外的工人类别及其被排除在外的原因。在其以后的报告中,成员国须说明为将公约条款逐步扩大到这些类别而采取的措施。

  健康保护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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