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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最大负重量建议书(第128号建议书)


  11.应尽可能使用合适的技术器械,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负重运输。

  12.可由人力运输的物体的包装应紧凑,材料应适当,如属可能和适宜,应装有手柄,应按不至发生受伤危险的考虑来设计,例如不应有尖的边,凸出物或粗糙的表面。

六、最大负重量



  13.在实施本建议书的这一部分时,会员国应注意到:

  (a)工人的生理特点、环境条件和工作性质;

  (b)可影响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其它条件。

  A、成年男性工人

  14.若一名成年男性工人人力运输的最大准许负重量超过55公斤,则应尽快采取措施将其减至该水平。

  B、女性工人

  15.凡女性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成年男性工人的负重。

  16.如属可能,不得指派成年女性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

  17.凡指派成年女性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时,应做出规定:

  (a)如属适宜,应缩短此类工人实际用于提起、担负和放下重物的时间;

  (b)禁止指派此类工人进行人力负重运输中某些特别艰苦的特殊工作。

  18.不得指派任何妇女在其经由医学确定的怀孕期间或分娩后十周内进行人力负重运输,如若一名合格医生认为此种工作可能有害于她或其孩子的健康。

  C、年轻工人

  19.凡年轻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同性别的成年工人的负重。

  20.如属可能,不应指派年轻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

  21.凡指派进行人力负重运输的最低年龄不足16岁时,应尽速将其提高到该水平。

  22.指派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的最低年龄应予提高,以便达到18岁。

  23.凡指派年轻工人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应做出规定:

  (a)如属适宜,缩短此种工人用于实际提起、担负和放下重物的时间;

  (b)禁止指派此种工人进行人力负重运输中某些特别艰苦的特殊工作。

七、其它关于保护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24.主管当局应以医学方面的意见为基础并考虑到有关的工作条件,尽力保证被指派进行人力负重运输的工人一个工作日或一个班所需的劳累不致危害这些工人的健康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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