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最大负重量建议书(第128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以补充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建议书:
一、定义和范围
1.就本建议书而言:
(a)“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和放下负重物;
(b)“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的运输活动,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的运输活动;
(c)“年轻工人”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工人。
2.除另有规定外,本建议书适用于从事正规的和临时性的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
3.本建议书适用于所有的经济活动部门。
二、一般原则
4.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工人从事该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运输。
三、培训和指导
5.(1)任何工人在受指派从事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之前,应接受关于工作技巧的适当培训或指导,以便保护健康和预防事故。
(2)此种培训或指导应包括提起、担负、放下、卸下和堆放不同类别重物的方法,并应由有适当资格的人员或机构提供。
(3)此种培训或指导,如属可行,应辅以现场监督操作,以保证所使用的方法是正确的。
6.任何临时被指派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工人应得到关于如何安全进行这项操作的指导。
四、体格检查
7.如属可行和适宜,应在指派进行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之前,要求进行适合此项就业的体检。
8.如有必要,应随时进行进一步的体检。
9.主管当局应制定关于本建议书第7和第8条所规定的体检条例。
10.本建议书第7条所规定的体检应开具证明。该证明书应只涉及是否适合就业,而不应提供任何健康数据。
五、技术器械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