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如可行,人体负担检验。
(4)除对全身暴露情况进行测量外,监控还应使其有可能对会对其造成最严重伤害的身体的那一部位确定局部暴露的程度。
18.主管当局应在适当情况下要求对离开工作场所的人员进行检验,以便测控他们的手、躯干和衣服是否被污染。
19.凡根据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及本建议书的规定而执行监控任务的人员,应为其配备执行任务所需的适当设备和条件。
六、体格检查
20.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提到的一切体格检查工作应由一名适当的合格医生来进行。
21.对于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3条提到的情况,所有必须进行的特殊体格检查均应实施。
22.本建议书以上各条提到的体格检查,不应由工人承担任何费用。
23.应为查明有关工人的工作条件。向进行上述体格检查的医生提供适当的便利。
24.应为所有接受体格检查的工人建立健康档案并按主管当局的要求予以保管。
25.这类健康档案应采用国家级标准化格式。
26.在可行情况下,应保存按本建议书第24条的规定对每一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接受的全部剂量所作的完整记录,以便雇用时有累积剂量可作参考。
27.如情况正如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4条所设想的,医嘱认为一名工人在其正常工作中不宜进一步暴露于电离辐射时,应作出一切合理努力为该工人调换适当的工作。
七、监察和通知
28.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15条提到的监察工作应拥有或易于调拨足够数量的精通辐射危害并有资格对电离辐射的防范提供咨询的人员。
29.(1)此种监察工作的代表应有权采取步骤纠正在设备、装置或操作方法上发现的、他们可以有理由确信因电离辐射而构成对工人健康或安全威胁的缺点。
(2)为使监察工作的代表得以采取这些步骤,他们应被授权,在持有法律或条例可能规定的向司法或行政部门上诉权的条件下,发出或使之发出命令,要求:
(a)必要时在限定时间内改动装置或车间,以求遵守有关对工人健康或安全的规定;
(b)如工人的健康或安全发生危险,在已达必要程度时,采取立即生效的措施。
30.(1)各会员国均应规定措施,以控制电离辐射源的分布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