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辐射防护建议书(第114号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年六月一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四十四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保护工人以防电离辐射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建议书:
一、一般规定
1.本建议书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操作规程或其他适当方式予以实施。主管当局在应用本建议书条款时应与雇主代表和工人代表磋商。
2.(1)本建议书适用于工人在其工作过程中涉及暴露于电离辐射的一切活动。
(2)本建议书不适用于无论密封或不密封的放射性物质,也不适用于生成电离辐射的装置,由于从这种物质或装置所能接受的电离辐射剂量有限,因而得通过第1条提到的使建议书得以实施的一种方式豁免于本建议书的规定。
3.为实施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3条第2款的规定,各会员国应对国际辐射学保护委员会不时提出的建议和其他有关组织通过的标准给予应有的注意。
二、最大容许标准
4.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6、7和8条提及的标准应参照国际辐射学保护委员会不时建议的有关标准加以确定。此外,可摄入人体的空气和水中放射性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应根据上述标准加以确定。
5.应采取适当的集体和个人保护措施以确保不超过一九六○年辐射防护公约第6、7和8条提到的最大容许标准,并确保可摄入人体的空气和水中放射性物质的含量不超过本建议书第4条提到的最大容许浓度。
三、合格人员
6.雇主应任命一名合格人员代表本企业处理有关电离辐射的防范问题。
四、保护方法
7.(1)为保证保护措施切实有效,应尽量采用对人身和操作进行集体保护的方法。
(2)在集体保护方法不适宜的情况下,个人保护设备及必要时适当的保护程序应予采用。
8.(1)所有保护设备、器械和装置均应为达到预期目的专门进行设计或修改。
(2)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定期检查这些设备、器械和装置是否完好无缺、运转顺利、安置妥当并起到所要求的保护作用;在启用前以及每当程序、装备或遮护方面出现变动时尤应加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