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主管当局应在可行情况下尽快与雇主个人和工人代表联系,建立并保持一套预防和控制职业癌的制度,包括:
(a)记录的建立、保持、保存和转移;
(b)信息的交流。
(2)在建立这样一种记录和信息交流制度时,应考虑到包括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在内的国际与国内组织以及雇主个人可能、提供的协助。
(3)当一家企业关闭时,其按照本条所保持的记录和信息应遵照主管当局的指示予以处理。
(4)在主管当局并未建立这样一种记录和信息制度的任何国家里,雇主应与工人代表进行磋商,尽一切努力达到本条规定的目标。
四、信息和教育
16.(1)主管当局应在国际和国内组织,包括雇主和工人组织的适当协助下,促进流行病学的研究以及其他研究,并搜集和传播有关职业癌的危险的信息。
(2)它应努力为测定物质和制剂的致癌性质制定标准。
17.主管当局应就可能导致职业癌的物质和制剂为雇主和工人制订适当的教育指导方针。
18.雇主应特别向主管当局取得关于企业中已经或将要引进的任何物质或制剂可能具有致癌危害的信息;当怀疑有潜在的致癌可能性时,他们应与主管当局磋商以决定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19.雇主应保证,当存在任何致癌物质或制剂时,工作场所有适当标志向任何易暴露于可能发生的危险的工人指明情况。
20.雇主应在分派工作前并在以后经常地,以及在引进一种新的致癌物质或制剂时,通知工人暴露于致癌物质和制剂的危险及应采取的措施。
21.雇主和工人组织应采取积极行动,实行对职业癌症危害问题提供信息和进行教育的计划,并鼓励其会员积极参与预防和控制计划。
五、实施措施
22.各会员国应:
(a)根据法律或条例或通过其他任何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办法,采取步骤,包括必要时规定恰当的惩罚,以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
(b)按照本国的实践,指定哪些机构或人员应负有实施本建议书规定的责任;
(c)为监督本建议书规定的实施提供适当的监察,或查明适当的监察业已进行。
23.在实施本建议书的规定时,主管当局应与有关的、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