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合作纲要(2009-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是友好的经济伙伴,两国拥有漫长的边境线,这决定了双方海关需要采取一致行动并进一步发展海关双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认识到,进一步扩大并深化双方海关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不断充实新的内容,将有利于两国发展友好经贸合作关系,有利于建设和维护健康、稳定的经济、贸易秩序。双方同意拟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监管委员会合作纲要(2009-2011年)》(以下简称《纲要》),并一致认为此《纲要》是为了有效落实中哈两国政府于1997年9月在阿拉木图市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海关合作与互助协定》,并完善协定的具体内容。
一、目的
双方制定本《纲要》的目的在于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加强边境海关监管,协调执法行动,简化海关通关手续,共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维护边境安全,为发展两国间互惠互利的经贸关系创造条件,促进边境和地区间的合作。
通过实施本《纲要》旨在:
为发展互惠互利的经贸关系创造条件;
确保双边海关事务的条约、协定实施;
高效利用并不断完善现有的基础设施;
为开展经验交流、培训和培养海关工作人员创造条件。
二、任务
本《纲要》主要合作任务有:
完善边境监管程序,实现边境海关间更紧密的协作,缩短货物及运输工具通关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建立公开、公平的通关制度;
加强双方对进出境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监管的相互合作;
加强在情报交流、法制保障、预防和打击违反海关法行为等领域的情报交流与合作,共同维护边境安全;
加强海关统计合作,继续开展双边贸易统计数据交换,定期举行海关统计专家工作会议,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重点关注差异较大的商品与过境货物对双边贸易统计差异的影响,量化分析双边贸易统计数据的差异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双方信息化应用水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通过中哈边境管道运输能源的海关监管协定》框架下,就能源报关和监管工作开展合作;
简化包括过境运输业务在内的海关手续,配备必要的海关监管设备,改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