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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希腊共和国文化部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和希腊共和国文化部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国家文物局和希腊共和国(以下简称“希腊”)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
  共同认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双边合作,是双方关系得以更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双方更好实现保护人类文化遗产使命的有效措施。
  虑及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对人类文化遗产已经构成严重威胁,
  虑及双方在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已经具备良好的双边合作基础,
  达成谅解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70年),采取必要措施,打击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行为。
  二、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的中国文物分类,应根据中国的法律进行;遭受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的希腊文物分类,应根据希腊的法律进行。上述分类不应与两国及两国所处国家共同体的公共秩序规定以及国际法相冲突,也不应违背双方的双边或国际法律义务。
  三、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冲突,涉及到本备忘录可能发生的争议,由双方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应当包括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为此,双方应建立密切持久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


  一、为执行本备忘录,双方应交换以下信息:
  (一)保护文物特别是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法律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采用相同规则和标准建立的禁止出境文物数据库;
  (三)文物出境许可证的情况;
  (四)文物保护和保存机构的情况;
  (五)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的案件或事件的信息;
  (六)地下、水下文物和考古发现的基本情况;
  (七)文物交易的基本程序。
  二、上述各项信息内容应及时更新。

第四条


  双方应加强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物领域的人员交流与培训,特别是在文物安全管理、文物市场管理、文物进出境管理、法律起草、信息收集和国际事务协调等领域。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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