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鼓励并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的发展,认识到科技发展的需要及其在两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相互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根据各自法律,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科技合作,以期加速彼此经济的发展,加强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
第二条
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缔约双方将致力于下列形式的科技合作:
(一)为传授科技知识,交流经验或讲学,互派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
(二)互派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考察,以了解科技成果和生产成就;
(三)交换科学技术信息、文献、资料、样品、设备、仪器、种子和苗木等;
(四)共同组织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培训班及展览等;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研制试验和交换研究、研制成果;
(六)开展科研院所间的直接合作;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技合作形式。
第三条
为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签订定期的科技合作计划(议定书),以促进两国有关单位和组织间的科技合作。
第四条
为贯彻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另签订协议共同商定执行合作的经费条款。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遵照各自法律鼓励、支持两国有关单位和组织间长期科技合作的实施与发展。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所派遣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两国主管国际科技合作的有关部门负责协定的执行。
第八条
对执行本协定所取得的合作成果,若其出现知识产权问题,将由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和组织通过签订协议或合同解决。
缔约双方未征得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根据本协定取得的科技资料和信息以及通过执行本协定获得的共同成果。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