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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

  21.在对可包括在附属资本成份中的无债务负担资金的定义还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附属资本成份内的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可能包括一部分金额用于反映资产低估值或资产负债表上潜在但未能确认之损失。作为进一步的保护措施,这部分放在资本内的储备或准备金应逐渐减少,到过渡期末时,这类项目在附属资本内的比例最多不能超过风险资产的1.25个百分点,在特别和暂时情况下则为2个百分点。
  (Ⅳ)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22.此类资本工具带有一定股本的性质又有一定的债务的性质。每种都具有影响其作为资本的特征。委员会同意,由于这些金融工具与股本极为相似,特别是它们能够在不必清偿的情况下承担损失,维持经营,因此可以列为附属资本。除累积固定分红的永久性优先股外,下列金融工具也可包括在附属资本内,例如:加拿大长期优先股、法国的经常变动的参与证券和从属证券、德国Genusscheine、英国永久性债务工具和美国强制性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等。这些金融工具的测定标准详见附录1。
  (Ⅴ)长期次级债务
  23.委员会认为,长期次级债务工具由于其固定期限和若非清偿则无力承受损失,使其作为资本的构成部分存在严重缺陷。因此有理由额外限制资本基础内的这种债务资本的数额。委员会决定从最初期至到期为五年以上的次级债务工具可以包括在辅属资本成份之中,但其比例最多仅相当于核心资本50%,并应有足够的分期摊还安排。
  (3)从资本扣除部分 
  24.委员会认为,下列内容应从资本基础中扣除,其目的是为了计算以风险加权的资本比率,扣除的内容包括:
  (Ⅰ)从第一级资本成份中扣除商誉;
  (Ⅱ)对从事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而这项投资在本国的制度下并无综合到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中,通常的做法是将附属机构资产负债与总行的相综合以衡量整个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情况。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为了避免同一资本来源在一个集团的不同机构中重复计算,将这部分投资从资本中扣除是很重要的。投资的扣除应以整个资本为基础计算。为了计算风险资本比率,对那些资本已经从其母公司的资本中扣除的附属公司的投资资产,不纳入总资产中。
  25.委员会慎重考虑了要求将银行所持有的由其他银行和接受存款公司所发行的资本,无论是以股票的形式或以其他资本工具的形式,从资本中扣除的可能性。十国集团中部分成员国的监管当局目前要求将这类资本扣除,以阻止整个银行体系相互交叉控股而非从外部投资者中吸收资本。委员会意识到这种“双重的齿轮效应”(或双重的杠杆效应”)会对银行体系带来危险,因为问题将会从一个机构迅速传向另一个机构和其他成员国,使整个银行体系变得更加脆弱;一些成员国家出于对这种危险的考虑,认为应将这类相互持有的资本从资本中全部扣除。
  26.尽管存在这些担忧,但总的来说委员会目前仍不赞成扣除所持其他银行资本的总政策,理由是这样做将妨碍一国家内银行体系在结构方面的重大变革。
  27.然而,委员会同意:
  (1)个别国家的监管当局应有权自由实施扣除政策,或是扣除所持其他银行全部资本,或是超出控股银行资本或发行银行资本实质界限的股份持有额,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处理。
  (2)如果不将这部分扣除,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的资本工具将承担100%的风险权数。
  (3)在实施扣除政策时,成员国认为应当阻止那种为了人为扩大银行资本而使银行资本相互交叉持有的做法。
  (4)委员会将密切注视国际银行体系中“双重杠杆效应”的程度,并且不排除今后对此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能。为此目的,监管当局将进行足够的统计,以使它们和委员会能够监测在现时安排下银行持有并作为资本的其他银行股票和债务工具的发展。
  Ⅱ、风险权重
  28.委员会认为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不同种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根据其广泛的相对风险进行加权而制订出的风险加权比率是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的一个好方法。这并不是说其他评估资本的方法不可行,委员会认为可将其它做法作为风险加权做法的补充形式。这种风险加权比率较之那种较简单的资本对债务比率有如下优点:
  (Ⅰ)可以在较公平的基础上,对结构可能有所不同的银行体系进行国际间的比较;
  (Ⅱ)它使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风险衡量更加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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