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文件分成四个部分。前两个部分描述架构,其中第一部分是关于资本的组成,第二部分关于风险加权制,第三部分涉及目标标准比率,第四部分是关于过渡及实施安排。
Ⅰ、资本的组成
(1)核心资本
12.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是股本和公开储备。这个最重要的资本成分对各国银行来说是唯一相同的成分,在公开发表的帐目中完全可见,它也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比率的基础,并对银行的盈利差和竞争能力关系极大。对股本和公开储备的强调,说明委员会对逐步提高各大银行总资本来源的质量和水平的重视
13.不仅如此,委员会的成员国还对银行资本基础中可包括在衡量系统内的其它一些重要的合法组成部分予以重视(以下述第(2)节中列出的那些条件为前提。)
14.因此,委员会决定,为便于监管,将资本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基础中至少有50%是由构成核心资本的股本及从税后保留利润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资本的另一个组成部分(附属资本)归为第二级,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附属资本的成分及其能包含在资本基础中的特定条件将在下面叙述,详见附录1。各国当局可根据各自的会计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每一成分都包括在内。
(2)附属资本
(Ⅰ)未公开的储备。
15.未公开储备或隐蔽准备可根据各成员国内不同的法律和会计制度以不同的方式组成。在该项目里,只包括虽未公开,但已反映在损益帐上并为银行的监管机构所接受的储备。
未公开的储备与公开的保留盈余可能内在质量相同,但从国际认同的最低标准来看,未公开的储备缺乏透明度,而且很多国家不承认未公开储备为可接受的会计概念,也不承认其为资本的合法成分,因此未公开储备不能包括在核心资本灯股本成分中。
(Ⅱ)重估储备
16.有些国家按照本国的监管和会计条例,允许对某些资产进行重估,以便反映它们的市场值,或者使其相对于历史成本更接近其市场值,并把经过重估的储备包括在资本基础中。这种重估可以两种形式产生:
(1)对记入资产负债表上的银行自身房产的正式重估;
(2)或者来自有隐蔽价值的资本的名义增值;这种隐蔽价值是由持有在资产负债表中以历史成本计价的证券而产生的。
如果监管机构认为这些资产是审慎作价的,充分反映价格波动和强制销售的可能性,这种储备可以列入附属资本中。
17.在上述选择中,(2)是与下类银行有关的,这些银行习惯于将其资产组合中大量的股票持有额列入资产负债表,这些股票通常以历史价格计算,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按市场现价出售并用于补偿银行亏损。鉴于这种“潜在”的重估储备可以在必要时用于承担公司亏损,委员会认为,这种“潜在”的重估储备可以被包括在附属资本的成分之中,但必须大幅折扣以反映对市场价格波动和一旦增值收益实现后可能需要缴税的担忧。出于上述考虑,对历史成本的帐面价值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打55%的折扣是适当的。有人主张把那些因银行物业的价值低估而产生的潜在储备金包括附属资本之中,委员会不接受这种主张。
(Ⅲ)普通准备金/普通呆帐储备金
18.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是为防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亏损而设立的,只要不把它们用于某项特别资产,并且不反映某项特别资产值的减少,就可以包括在资本内作为第二级资本。但是,为已确认的损失或某项特别资产值明显下降而设立的准备金,不能用于防备未确定的损失(这种损失还可能在投资组合的其他部分中生出来),而且不具有资本的基本特征。因此这种用于特别目的的准备金不应包括在资本范围内。
19.但是,委员会承认在实际上要明确区分随时可用的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和那些实际被用于抵付已经确认的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之间的差别未必可行。这在一定程序上反映出目前在会计核算、监管制度尤其是以国家的财政政策如何界定资本等方面还存在差异,意味着在初期阶段,成员国在实施资本比率的安排时对普通准备金或普通呆帐储备的构成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20.由于这种不确定性,委员会希望在过渡期内(见本文第40节至50节)使成员国家在概念上正确区别可包括在资本内的成份和那些不应算作资本的成份。委员会计划在1990年底以前使上述建议有效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以确保在中期和末期的最低标准实施时,各国对可包括在资本基础内的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准备金的定义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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