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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组织法

  推荐最适合于培育世界儿童担负自由责任之教育方法;
  (c)通过下列办法维护、增进及传播知识:
  保证对图书、艺术作品及历史和科学文物等世界文化遗产之保存与维护,并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之国际公约;
  鼓励国家间在文化活动各个部门进行合作,包括国际间交换在教育、科学及文化领域中积极从事活动之人士,交换出版物、艺术及科学珍品及其他情报资料;
  提出各种国际合作办法以利于各国人民获得其他国家之印刷品与出版物。
  3.为维护本组织各会员国文化及教育制度之独立、完整及丰富的差异性起见,本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国国内管辖之事项。
  第二条 会员
  1.凡联合国组织之会员均当然有权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之会员。
  2.至于非联合国会员国,凡符合按本组织法第十条批准的、本组织与联合国组织之间之协定中所列之条件者,经执行局推荐,大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被接纳为本组织之会员。
  3.凡对其国际关系不自行承担责任之领土或领土群,由对该领土或领土群之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申请,经出席大会并参加表决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被大会接纳为准会员,准会员权利与义务之性质与范围由大会决定。
  4.凡本组织之会员,经联合国中止其在该组织内之会员权利与特权时,在联合国组织请求下,本组织亦应中止其在本组织内之权利与特权。
  5.凡经联合国组织开除之会员即当然终止其在本组织之会员资格。
  6.本组织任何会员国或准会员,经通知总干事后,可退出本组织。此项通知在发出后次年12月31日生效。该项退出不应影响其截至退出生效之日对本组织所负之财政义务,准会员之退出通知应由对其国际关系承担责任之会员国或其他当局代为提出。
  第三条 机关
  本组织设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第四条 大会
  A.组成
  1.大会由本组织各会员国之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政府最多指派五名代表。人选之确定应事先征询已建立之全国委员会或教育、科学及文化团体之意见。
  B.职能
  2.大会决定本组织之政策及工作方针;并就执行局提交大会之工作计划作出决定。
  3.大会认为必要时,得按其制订之章程,召集关于教育、科学、人文学科及知识传播之国家级国际会议;大会或执行局可依该章程召集上述科目之非政府性会议。
  4.大会在通过提交各会员国之提案时,应区分建议案与提交各会员国批准之国际公约。前者过半数即可通过,后者须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每一会员国应于通过该项建议或公约之大会闭幕后一年内将该项建议案或公约送交本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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