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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1992)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于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了会议,
  重申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试图在其基础上再推进一步,怀着在各国、在社会各个关键性阶层和在人民之间开辟新的合作层面,从而建立一种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关系目标,
  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
  兹宣告:
  原则1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原则2 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原则3 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原则4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原则5 为了缩短世界上大多数人生活水平上的差距,和更好地满足他们的需要,所有国家和所有人都应在根除贫穷这一基本任务上进行合作,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少的条件。
  原则6 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原则7 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原则8 为了实现可持续的发展,使所有人都具有较高的生活素质,各国应当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并且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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