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注*:1960年10月1日签订于北京并于1961年1月4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缅甸联邦总统,
一致认为,两国间久悬未决的边界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问题;在两国先后取得独立以后,两国之间传统的友好睦邻关系获得了新的发展;一九五四年两国总理共同倡议了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更大大促进了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且为两国边界问题的解决创造了条件;
满意地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历届政府根据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克服了种种困难,终于顺利地、全面地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双方坚信,两国间全部边界的正式划定,并且成为一条和平友好的边界,不仅是中缅两国友好关系进一步发展的里程碑,而且也是对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重大贡献;
为此,双方决定在一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周恩来总理和奈温总理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问题协定的基础上,缔结本条约,并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缅甸联邦总统特派总理吴努。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
根据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和友好互让的精神,缅甸联邦同意把属于中国的片马、古浪、岗房地区(面积约为153平方公里,59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归还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按照一九四一年六月十八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来划定从南帕河和南定河汇合处到南卡江和南永河汇合处的一段边界,但是本条约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调整除外。
第二条
鉴于中缅两国的平等友好关系,双方决定废除缅甸对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考虑到缅甸方面的实际需要,中国方面同意把这个地区(面积约为220平方公里,85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同时为了照顾历史关系和部落的完整,缅甸方面同意把按照一九四一年六月十八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的规定属于缅甸的班洪、班老部落辖区(面积约为189平方公里,73平方英里,如附图所标明)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