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和蒙古国铁路间的国境站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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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距国境 ┃ ┃距国境 ┃
┃铁 路 方 面 ┃公里数 ┃蒙古国铁路方面 ┃ ┃
┃ ┃ ┃ ┃公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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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 站 ┃ 4.8 ┃扎门乌德站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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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蒙古和过境蒙古铁路运往中国和过境中国铁路的货物在中国铁路二连国境站换装和交接。
根据国际货协办事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过境中国铁路运往蒙古国和过境蒙古铁路的货物,均在蒙古铁路扎门乌德国境站办理换装和交接。
客车更换轮对在二连站办理。
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的技术装备,应保证每方铁路的列车无阻地通至对方的国境站。
双方国境站的技术装备,应保证无阻的交接国际联运的货物和车辆。
双方换装站应备有货物换装所必须的装置和设备,以及供交付方车辆过称用的轨道衡。
第二章 列车运行条件
第二条
1.国境站间的客、货运,交接列车的运行,按本协定附件第1号列车运行规则办理。
2.国境站间区间内往返牵引列车的机车,机车和列车乘务组1435毫米轨距线路由中国铁路担当,1520毫米轨距线路由蒙古铁路担当。
在个别情况下,经双方协议,也可使用对方的机车和机车及列车乘务组服务交接列车。
货运票据应由交付方列车乘务组携带,交给自方驻对方国境站的商务交接人员。
列车尾部信号,由服务方列车乘务组以自方器材标志。
当服务方的机车,机车和列车乘务组牵引二连一扎门乌德国境站间往返方向的交接列车时,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应对行车安全负责。
国际联运旅客列车和个别客车,在运行全程中的服务,由该车辆所属的列车长、列车员及其他人员担任。
3.交接列车服务费的清算,根据国际铁路客、货联运清算规则第2.8项规定的附件14的格式,按完成的车轴公里计算。
自国境线至对方国境站区间内所完成的列车服务费按每车轴公里0.023625瑞士法郎计算。
编入列车中作为掩护或保证闸瓦压力的空车以及未接收的车辆的走行公里不计算费用。
4.交接列车在国境站间运行,按照双方国境铁路管理局互相商定的运行图办理。
5.运行图应包括:
(1)列车车次;
(2)国境站间区间内为列车服务的机车类型;
(3)列车重量(总重量);
(4)不包括机车的列车长度(轴数);
(5)列车和单机运行的最高容许运行速度;
(6)国境站间区间内的列车运行时分;
(7)保证必要的制动力。
6.运行图应规定客、货列车在双方国境哨所处停车。
7.二连一扎门乌德站区间的,准许每轴负重不超过22吨的各型机车和车辆运行。
8.国境站间列车和单机运行的联络方法,采用64D型继电半自动闭塞行车办法。
9.运行图内规定的列车如必须停运或增加,国境站至少须在发车六小时前通知对方。
10.除救援列车和除雪车外,如需加派紧急和公务列车,每次经国境铁路管理局个别商定。
第三章 货物运输计划的商定办法
第三条
在次月开始的4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蒙古国基础设施发展部用电报相互商定次月装车的吨数和车数。
同时,相互通知货物品名。
第四章 电报和电话通信
第四条
1.国境站间应设为公务使用的电报和电话设备,双方的电报机都应是电传打字电报机,电报线的终点为电报机。不与国内线路连接。
国境站间电话线终点为交换机,只能接通两国境站的电话机,以供有关两国境站间的联运公务通话。
为转接两国境站以远的国际联运通话,二连一扎门乌德间,利用12路载波电路进行音频四线转接。
2.通信设备的安装、养护、维修在自方境内由自方负责。两国境站间的通信电线路的分界,由国境分界线划分。
3.为保证对电报、电话线路的正确的技术养护,并当线路发生损毁时能及时判明障碍区段,在国境两方应设置电报、电话线路试验杆,试验杆上应装有检查各线用的装置。
4.国境站间的通信电线路如发生故障时,应以电话立即通知对方,双方配合测试,判明故障区段,并由故障点的所属方迅速消除。
如遇全线中断时,双方各自在自方境内立即检查,发现不良现象迅速修复。
第五章 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所采用的时间
第五条
1.在国境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办理一切和交接列车运行以及车辆、行李、包裹和货物交接有关的各项业务时,都采用24小时制的北京时间。
2.为了校对时间、中国铁路二连国境站每日在12时用电话将北京的正确时间通知蒙古国铁路扎门乌德国境站。
3.报告日的开始,规定为北京和乌兰巴托时间17时00分。
第六章 国境站上的线路、站场设备和公务房舍的使用办法和条件
第六条
1.国境站现有的给水设备、三角线和轨道衡,对方有权免费使用。
2.国境站的轨道衡,应以对方铁路的检衡车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结果按附件第3号格式编造记录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对检衡车的使用,前二昼夜不计算费用,但对以后的每一昼夜,不论轴数多少,均按6.852瑞士法郎计费,不足一昼夜按一昼夜计算。
第七条
为执行国际铁路联运业务的铁路人员的工作和休息,双方相互免费供给房舍。上述人员在对方国境站工作时,可免费使用电话、电报同自方国境站进行公务联系。
第七章 铁路人员在对方境内的驻留
第八条
在中蒙铁路联运中为服务旅客、保证列车、货物和车辆以及行李、包裹的交接作业,双方均有权在对方国境站驻留必须数目的商务、技术和其他铁路人员。
铁路人员通过国境和在对方境内的驻留规则见附件第2号。
第九条
铁路人员驻留在对方境内时,应服从驻在国的法令和规章。
第八章 列车服务办法
第十条
1.服务于列车的机车乘务组和列车乘务组,必须执行列车行驶铁路的现行技术管理规程、列车运行规则和信号规则以及该铁路行政上的职务指令。
为此目的,协议双方须互换有关的规程和细则。
2.列车乘务人员,在列车运行时,应服从自方的车长。
3.交给对方列车乘务组的书面指令,应用双方正式文字作成。
第十一条
列车的外部警卫,由该列车所行驶的铁路方面负责。
第十二条
机车在他方铁路时,机车的技术状态,由随乘该机车的机车乘务组负责。
第十三条
本协定附件第2号第一项内所列的人员,有权在国境站间乘坐单机。
机车上除机车乘务组外随乘人员不超过四名。
第十四条
1.在国境站间机车应挂在列车头部行驶。列车或单机行近国境时,应在显示信号处所停车,以便使列车(单机)出发国的海关和国境检查代表下车。
列车或单机通过国境后,同样于显示信号处所停车,以便使列车(单机)到达国的海关和国境检查代表上车。
在国境线与国境站间的区间内,非由于技术条件或海关和国境检查条件,不允许停车和减低规定的速度。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线上设有色灯信号。该信号正常情况下显示红色灯光,前进时为绿色灯光。
3.在蒙古国国境线上列车停车地点,应设有色灯信号。该信号正常情况下显示红色灯光,前进时为绿色灯光。
4.列车在国境线上国境检查人员上下车处所停车后,根据车长信号发车,而单机则等在接到国境检查组长关于检查人员上车或下车完毕的通知后,机车鸣笛发车。
第十五条
独联体铁路对于中国和独联体间通过蒙古铁路的运输使用独联体铁路车辆办法,按中俄蒙铁路代表会议关于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独联体间通过蒙古国铁路联运的有关各项问题的议定书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担当交接列车及个别车辆的机车牵引的铁路必须根据已商定的列车运行图保证提供机车和机车乘务组。
必要时一方铁路有权向担当交接列车牵引的铁路请求增派机车。此时,担当交接列车运行的铁路在同意后必须于接到请求后四小时内派遣机车和机车乘务组。
关于机车的请求,应以电报或电话办理。该请求书内应载明列车中的车数,列车总重,预定发车时间和要求,机车从对方国境站开出的时间。
服务交接列车的机车,连同机车和列车乘务组应按商定的机车折返交路牵引列车或单机折返。
第九章 调车作业
第十七条
交接列车的调车工作,双方均以自方人工器材进行。
遇有必要在国境站进行调车工作,在商得对方铁路同意后,在运行图中所规定的机车停站时间内,可使用对方铁路的机车和服务于该机车的乘务组。
调车组由进行调车工作的车站指派。
第十章 运行中断
第十八条
各国境站应将该站上和国境站间的区间内发生的一切列车运行中断和困难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各国境铁路管理局应用书面或电报,将列车运行中断,接收货物的限制、禁止的原因通知对方,同时指明该国境站全部或一部分停止货物或列车的接收。
此项电报内应述明开始全部或一部分停止接收货物或列车的日期,以及预计恢复正常运行和货物接收的日期。
第二十条
关于接收货物或列车运行的禁止或限制、部分或全部取消时,国境铁路管理局须用电报通知对方,并确切指明禁止或限制取消的日期。此项电报的副本,应抄送双方国境站,以便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章 机车车辆的整备和修理及线路的维修
第二十一条
国境站间运行的机车和客车,应由所属路供应相当数量的燃料和必需的材料。
在特殊情况下,到达对方国境站的机车和车辆所必须用的燃料和油脂,应按该站规定的办法,根据有关人员的书面请求,照成本发给。
第二十二条
破损的车辆,根据车辆使用规则修理,机车的修理和返回,每次由双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
国境站间的线路养护由每方负责至铁路的境界线(绝缘接轨点)。1520毫米轨距线路接轨点和1435毫米轨距线路接轨点,由各方负责自方境内部分的检查,该接轨点的维修由双方协商后共同进行。
第十二章 事故处理办法、救援列车和除雪车
第二十四条
列车在国境站间的区间内,或在国境站上或在邻接国境站的区间内发生大事故以致紊乱行车时刻表时,接到该项通知的国境站,必须将此情况用电报或书面通知对方国境站。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