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尽管破产持续已经开始,但依照本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仍适用于第二条第1款所列的与破产程序开始前任何事项相关的所有问题。
2.本公约无影响任何实体性或程序性破产规则的规定,包括与以下相关的任何规则——
(1)对破产财产请求权的分类排序或优先权处分的可撤销或者欺诈性转让:或
(2)破产程序开始后权利的执行。
一般性规定
第九条 条约的一般可适用性
无论准据法是否是缔约国法律,本条约均适用。
第十条 法律选择规则的排除(反致)
本条约中,“法律”一词指在成员国生效的法律选择规则之外的现行法。
第十一条 公共政策与国际强行规则
1.根据本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仅在其适用结果被证明违背法院地公共政策时得以拒绝适用。
2.本公约并不阻止法院地法有关规定的适用,这些规定不受冲突法规则的影响,是即使对国际性事项也必须适用的规则。
3.本条不允许法院地法中涉及完美权益或与在对抗性权益中的优先权有关的税收性规则的适用,除非依照本条约,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
第十二条 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
1.如果账户持有人及相关中间人已经就适用多法域国家特定法域的法律达成一致——
(1)第四条第1款第一句中所指的“国家”即指该国的法域;
(2)第四条第1款第二句中所指的“该国”即指该多法域国家本身。
2.在适用本公约时——
(1)多法域国家法域的现行法既包括该法域的法律,在该多法域国家法律在该法域可适用的范围内,也包括该多法域国家法律本身;
(2)如果多法域国家的现行法指明公共性档案文件、备忘录或注册中的法定权利受该国另一法律支配的,则该另一法域法律支配该问题。
3.多法域国家可以在签署、生效、接受、批准或加入公约时声明,根据第五条,如果准据法为该多法域国家或者是该国其中一个法域的法律的,则该国现行的法律选择规则将决定该多法域国家或者该国特定法域的法律是否适用。作出该声明的多法域国家应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局通报包括该国法律选择规则内容的信息。
4.多法域国家可以在任何时候声明,根据第四条,如果准据法为该国其中一个法域的法律的,仅在相关中间人在该法域有符合第四条第1款第2项规定条件的营业所时,该法域法律得以适用。对该声明生效前对证券的处分,该声明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