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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使用EDI示范交换协议

  凡依照本协议所发送的电文,以符合技术附录中指定的方式进入接收人,则视为已收讫。未按此种方式收讫的任何发送的电文,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应适用的法律对于发送的此种电文,不管收讫与否,赋予其法律效力。
  3.2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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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 除非技术附录中另有指定,否则电文的收讫无需收件人的确认。技术附录中所要求的确认应包括确认的方法和种类(包括确认的电文与程序),以及,如果作有规定,应收到确认书的时限。
  3.2.2 确认书是收到相关电文的初步证据。当事人收到一份需要确认的电文时,在确认书发出之前,不应据该电文行事。如果收件人不能发出确认书,那么,在接到电文发送人的进一步指示之前,他不应据该电文行事。收件人未能确认电文并不使该电文失去法律效力,除非不能从该电文中辨明发送人。
  3.2.3 对于一份正确发送的电文,如果发送人没有收到确认书,且未得到进一步指示,那么他可以宣布该电文无效,并将此通知收件人。
  3.3 技术错误
  收件人必须告知发送人妨害对电文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包括接收过程中的技术错误。

第四节 效力与可执行力

  4.1 效力
  当事人一致同意依照本协议传输的电文有效且可予执行,并且明示放弃对通过使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的交易提出异议的权利。
  4.2 证据
  无需考虑缺乏书面与书面签字,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当事人保留的电文记录应予以接受,并可用以证明其所载信息。
  4.3 合同成立
  通过使用本协议中的电子数据交换缔结的合同,成立于依第3节第1项之方式收到对要约的承诺的电文之时。

第五节 数据内容要求

  5.1 保密状况
  依照本协议传输的电文所包含的任何信息均不得视为秘密,除非法律有此规定,或技术附录或电文中有这样的要求。
  5.2 合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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