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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使用EDI示范交换协议

国际商务使用EDI示范交换协议


  本交换协议(或称“协议”)为署上名称和地址的当事人(以下称为“当事人”)之间于19××年×月×日所订立。意欲受本协议约束之当事人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节 范围与结构

  1.1 范围
  本协议调整当事人之间信息的电子传输。除非另有明示规定,本协议不调整通讯过程中的任何其他关系,无论是契约性的抑或非契约性的。电文乃指依照第二节提示的UN/EDIFACT标准所作成的数据。
  1.2 技术附录
  技术附录开列了当事人对于某些技术和程序要求一致同意的规定。遇有本协议的规定与技术附录的规定相冲突时,协议之规定优先。

第二节 传输与操作



  当事人应根据以下规定来传输电文:
  2.1 标准
  UN/EDIFACT 标准是指那些已通过并刊载在联合国贸易数据交换指南中的、适用于电子数据交换的标准(包括相关的建议)。当事人应使用技术附录中所指明的UN/EDIFACT标准的版本。
  2.2 系统操作
  每一方当事人应测试和维持其设备、软件及服务系统,以确保电文有效、可靠的发送和接收。
  2.3 系统更改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事先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对系统操作作出有损于当事人双方具备的基于本协议进行通讯的能力的更改。
  2.4 通讯
  当事人应在技术附录中明确通讯方式,包括电讯要求及第三方服务商的使用。
  2.5 安全程序和服务
  每一方当事人应运用和保持包括技术附录所确定的在内的安全程序与服务措施,以保护电文及其记录免受干扰与滥用,如非法进入、改动及丢失。
  2.6 记录留存
  当事人应储存和保留依据本协议传输的、并可能在技术附录中予以了明确规定的记录和电文。

第三节 电文处理

  3.1 收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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