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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2.战争险不保条
  本保险单对捕捉、掳押、拘管、禁制、扣留和由于上述事故所引起的后果,或因企图实行上述捕捉等的行为和因不论宣战与否的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动所引起的后果,都不负责。但本条款对碰撞或触及任何固定或漂浮物体(水雷或鱼雷除外)、搁浅、触礁、恶劣气候或火灾,除直接(不论载运船舶或有关碰撞案件的任何船舶的航程性质或其任务如何)因遭受或对抗交战武力的敌对行为所致外,仍照为负责。本条款所称的“武力”,包括与其有联系而拥有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任何权力机关。
  本保险单对内战、革命、叛乱或暴乱或因而引起的民众斗争或海盗行为所致的后果也不负责任。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战争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3.罢工、暴动或民变险不保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都不负责:
  (1)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变人员所致的损失;
  (2)由于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所引起的损失。
  本条款如经删除,则适用现行“协会罢工、暴动和民变险条款”应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
  14.合理措施条
  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必须在一切可能控制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迅速措施办理其应办工作为条件。
  附注:如被保险人一经获悉本保险单上述规定的“仍予负责”的情事,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享受这项“仍予负责”的权利,应以履行上述通知为条件。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水渍险)

(1963年1月1日)



  第1条款至第4条款与平安险第1条款至第4条款相同。
  5.水渍险条
  本保险对所保货物遭受的海损,其损失程度在本保险单订明的百分比之下者,概不负责。惟共同海损,或由于其船舶或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或焚毁,则不论货物损失程度均予赔偿。此外,并对所保货物在装载、转载或卸载时,有任何一件或数件的完全灭失,保险人均照保险价值计算赔偿。又如,保险货物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着火、爆炸或船舶或驳运工具碰撞或触及除水以外的任何外在物体(包括冰在内)或在遇难港卸载货物所致,也均予赔偿。
  本条款在本保险单全部承保期间均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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