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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

(1963年1月1日)

  1.运输条款(包括仓至仓条款)
  本保险自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
  (1)该项货物运交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或其他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或至:
  (2)该项货物运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在目的地以前的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时为止。这些仓库或储存处所是被保险人为了不属于正常运输过程的储存或是为了分派、分配而决定使用的,或至:
  (3)所保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上述三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
  如果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轮以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以前,需运往非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本保险的终止时期仍以前款规定为准,但以不超过开始运往该目的地时为限。
  如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或转载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限所作出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但以上述第1条款的责任终止规定及下列第2条款的各项规定为准)。
  本保险对于直接由于延迟或货物本质上的缺点或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都不负责。
  2.运输终止条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未在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而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或由于其他原因货物在未交至上述第1条款规定的地点以前航程即告终止,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需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直至:
  (1)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出售及送交时为止,或除特别另有约定外,至所保货物在该港口或地方卸离海轮以后满六十天为止,上述二项以其中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或者,
  (2)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在约定的任何扩展期限内)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至上述第1条款所规定的期限为止。
  3.驳运险条
  本保险包括驳至或驳离海轮的驳运险在内。每一驳运工具应视作单独的保险。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权利并不因其有免除驳运船舶户责任的任何约定而受影响。
  4.航程变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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