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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第13条 区域行动方案的内容



  区域行动方案酌情列入以下优先领域里采取的涉及防治荒漠化和/或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开展区域合作和协调分区域行动方案,以便通过分区域组织经常协商,就关键政策领域达成区域共识;
  (b)促进在适于区域一级执行的活动中的能力建设;
  (c)与国际社会共同寻找适当的办法,对受影响地区有影响的全球性经济和社会问题,并考虑到《公约》第4条第2款(b)项;
  (d)在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和分区域以及其他受影响区域之间,促进信息及适当技能、技术诀窍和相关经验的交流;促进科技合作,特别是在气候学、气象学、水文学、水资源开发和替代性能源等领域;协调分区域和区域的研究活动;查明研究与发展的区域优先次序;
  (e)协调系统观测和评估及信息交流的网络,并将它们纳入全世界网络;
  (f)协调和加强分区域及区域早期预警系统和干旱应急计划。

第14条 资金资源



  1.按照《公约》第20条和本附件第4条第2款,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致力于提供有利于筹集资金资源的宏观经济框架,并应制订政策,建立程序,以便更有效地输送资源给当地发展方案,包括视情况通过非政府组织做到这点。
  2.根据《公约》第21条第4和第5款,各缔约方同意编制在国家、分区域、区域各级和国际一级上提供资金的清单,保证合理使用现有资源,查明资源分配上的差距,以推动行动方案的执行。这项清单应经常审查并加以更新。
  3.按照《公约》第7条,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根据本附件第18条所述伙伴关系协定及安排,继续划拨较多数量的资源和/或增加资源,以及采用其他方式,援助非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按照本《公约》第4条第2款(b)项,除其他外,对于债务、国际贸易和销售安排有关的事务给予应有的注意。

第15条 资金机制



  1.根据《公约》第7条,强调非洲受影响国家的优先事项,并考虑到本区域现有的特殊情况,各缔约方应特别注意在非洲执行《公约》第21条第l款(d)和(e)两项,特别是:
  (a)便利建立各种机制,诸如国家荒漠化基金,以便向当地输送资金资源;和
  (b)加强分区域和区域一级的现有基金和资金机制。
  2.按照《公约》第20和21条,同时作为有关区域和分区域金融机构,包括非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基金等的理事机构成员的缔约方,应该加倍努力,给予这些促进执行本附件的组织的活动适当的优先并给予应有的注意。
  3.缔约方应尽可能理顺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的程序。

第16条 技术援助和合作



  各缔约方承诺根据它们各自的能力,理顺给非洲国家缔约方的技术援助并与其合作,以期通过,除其他外,以下办法增加项目和方案的效力:
  (a)限制支助措施和加强措施的费用,特别是管理费用;务求把项目效率提到最高水平,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费用应只占项目总费用很低的百分比;
  (b)在设计、拟订和执行项目、建立当地专门知识时,优先利用胜任的本国专家,必要时优先利用分区域和/或区域的胜任的专家;和
  (c)有效管理和协调以及有效利用所提供的技术援助。

第17条 无害环境技术的转让、获取、改造和获得



  在执行《公约》有关转让、获取、改造和发展技术的第18条时,各缔约方承诺给非洲国家缔约方以优先并如有需要,同它们发展新型的伙伴关系及合作模式,以便加强科学研究与发展、信息收集和传播等领域的能力建设,使它们能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

第18条 协调和伙伴关系协定



  1.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协调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拟订、谈判和执行。它们可酌情吸收其他缔约方以及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进程。
  2.这类协调应当确保资金和技术合作符合《公约》,并在资源的使用和管理上实现必要的连续性。
  3.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应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上组织协商程序。这种协商程序可:
  (a)作为谈判论坛,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的基础上,缔结伙伴协定;并
  (b)具体指出各非洲国家缔约方和协商组的其他成员对方案的贡献,查明优先次序,查明执行及评价指标的协定,查明为执行所作的资金安排。
  4.常设秘书处可应非洲国家缔约方要求,根据《公约》第23条,以下列方式便利发起协商程序:
  (a)提供咨询,利用其他类似安排的经验,帮助设立有效的协商安排;
  (b)向有关的双边和多边机构提供有关协商会议或程序的信息;并
  (c)提供其他可能同建立或改进协商安排有关的信息。
  5.分区域和区域协商组,除其他外,应当:
  (a)对伙伴对协定提出适当的调整建议;
  (b)监测、评估、议定分区域和区域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报告;并
  (c)着眼于确保各非洲国家缔约方之间有效通讯和合作。
  6.各协商组应视情况开放给各国家政府、关心的团体和捐助者、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基金和方案、有关的分区域和区域组织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每个协商组的参加者应确定协商组管理和工作方式。
  7.根据《公约》第14条,鼓励发达国家缔约方自己主动在它们之间及在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建立非正式协商和协调程序,并且应受影响的非洲国家缔约方、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的要求,参加评价和响应援助需要的国家、分区域或区域协商程序以便为执行提供便利。

第19条 后续行动安排



  本附件各条款的后续行动应由非洲缔约国根据《公约》有关条款进行,如下:
  (a)在国家一级,由一机制执行,其构成应由非洲每一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确定。该机制应包括当地社区的代表并在第9条所指的负责协调活动的国家机构的监督下发挥职能;
  (b)在分区域一级,由一多学科的科学和技术协商委员会执行,其构成和运作模式应由有关分区域的非洲国家缔约方确定;以及
  (c)在区域一级,由根据设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有关规定所确定的机制和一个非洲科学和技术咨询委员会两者确定。

附件二 亚洲区域执行附件

第1条 宗旨



  本附件的宗旨是,根据亚洲区域的具体情况,为本地区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提供必要的准则和安排。

第2条 亚洲区域的具体情况



  缔约方在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义务时,应酌情考虑在不同程度上适合于亚洲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下列具体情况:
  (a)它们境内已受或易受荒漠化或干旱影响的地区比例甚大,这些地区的气候、地形、土地使用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千差万别;
  (b)为维持生计对自然资源的压力甚大;
  (c)存在着与普遍贫困直接有关的生产制度,造成土地退化和对稀缺的水资源的压力;
  (d)世界经济状况和社会问题如贫困、卫生和营养不良、缺乏粮食保障、移民、流离失所者和人口动态等产生的巨大影响;
  (e)它们处理国内荒漠化和干旱问题的能力和机构框架虽有加强,但仍然不够;以及
  (f)它们需要国际合作,以争取实现与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第3条 国家行动方案的框架



  1.国家行动方案应是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国内可持续发展更广泛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
  2.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酌情根据《公约》第9至11条(特别重视第10条第2款(f)项)拟订国家行动方案。经有关受影响国家缔约方要求,双边和多边合作机构可酌情参加该进程。

第4条 国家行动方案



  1.在制订和执行国家行动方案时,本区域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可按照各自情况和政策除其他外酌情:
  (a)指定适当的机构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协调和执行;
  (b)与地方当局和有关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合作,通过在当地发动的磋商过程,吸引受影响的人口包括当地社区,参与行动方案的拟订、协调和执行;
  (c)调查受影响地区的环境情况,以评价荒漠化的原因和后果,确定需采取行动的优先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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