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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

  (a)采取综合办法,处理荒漠化和干旱过程中的自然、生物和社会经济因素;
  (b)在有关的国际和区域机构内适当注意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市场安排和债务方面的情况,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创立扶持性国际经济环境;
  (c)把消灭贫困战略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
  (d)促进受影响缔约方之间在与荒漠化和干旱有关的环境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养护领域的合作;
  (e)加强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合作;
  (f)在有关政府间组织内开展合作;
  (g)适当时确定机构体制,要注意避免重复;并
  (h)促进利用现有双边和多边资金机制和安排,为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筹集和输送实质性资金资源。
  3.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执行《公约》中有资格获得援助。

第5条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根据第4条应承担的义务之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承诺:
  (a)适当优先注意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按其情况和能力拨出适足的资源;
  (b)在可持续发展计划和/或政策框架内制订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战略和优先顺序;
  (c)处理造成荒漠化的根本原因,并特别注意助长荒漠化过程的社会经济因素;
  (d)在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工作中,在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提高当地群众尤其是妇女和青年的认识,并为他们的参与提供便利;以及
  (e)于适当时加强相关的现有法律,如若没有这种法律,则颁布新的法律,和制定长期政策和行动方案,以提供一种扶持性环境。

第6条 发达国家缔约方的义务



  除了按照第4条规定的一般义务外,发达国家缔约方承诺:
  (a)在同意的基础上单独或共同地积极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以及最不发达国家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所作的努力;
  (b)提供实质性资金资源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以援助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有效地制订和执行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计划和战略:
  (c)根据第20条第2款(b)项促进筹集新的和额外资金;
  (d)鼓励从私营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来源筹集资金;以及
  (e)促进和便利受影响国家缔约方、特别是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获得适用技术、知识和诀窍。

第7条 非洲的优先地位



  鉴于非洲区域存在的特殊情况,缔约方在履行本《公约》时,应优先考虑受影响非洲国家缔约方,同时也不忽视其他区域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

第8条 与其他公约的关系



  1.缔约方应鼓励协调遵照本《公约》开展的活动,如果它们是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的缔约方,则亦应协调遵照其他有关国际协定,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开展的活动,以便争取按每一协定开展的活动都能产生最大成效,同时避免工作重复。缔约方应鼓励执行联合方案,特别是在研究、培训、系统观察和信息收集与交流领域,争取使这些活动有助于实现有关协定的目标。
  2.本《公约》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在本《公约》对它生效前参加的双边、区域或国际协定对它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部分 行动方案、科学和技术合作以及支助措施

第1节:行动方案

第9条 基本方法



  1.为履行第5条规定的义务,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在区域执行附件框架内,或以书面通知常设秘书处打算制定国家行动方案的任何其他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尽可能利用现有的、相关的、成功的计划和方案,并在其基础上,酌情制订、公布和实施国家行动方案,并制订、公布和实施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将它们作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战略的中心内容。这些方案应借鉴实地行动经验教训和研究成果在不间断的参与中加以更新。国家行动方案的制订应与制订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其他努力密切配合。
  2.发达国家缔约方在按照第6条提供不同形式的援助时,应在同意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有关多边组织或两者优先支持受影响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特别是非洲国家缔约方、分区域或区域行动方案。
  3.缔约方应鼓励联合国系统的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有能力参与合作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学术机构、科学界和非政府组织根据其职权范围和能力,支持行动方案的拟订、实施及其后续工作。

第10条 国家行动方案



  1.国家行动方案的目的是查明造成荒漠化的因素,并提出防治荒漠化、缓解干旱影响所必需的实际措施。
  2.国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指出政府、地方社区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作用,同时确定可得到的和需要的资源。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应:
  (a)纳入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的长期战略,强调贯彻实施并与国家可持续发展政策相结合;
  (b)允许根据情况变化作出修改,并应在地方一级具有足够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社会经济、生物及自然地理条件;
  (c)特别注意为尚未退化或仅轻微退化的土地实行预防措施;
  (d)提高国家气候、气象和水文能力以及增强提供干旱早期预警的手段;
  (e)促进政策和加强机构框架,本着伙伴精神在捐助界、各级政府、当地群众和社区团体之间发展合作和协调,同时方便当地群众取得适当的信息和技术:
  (f)设法在地方、国家和区域各级让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男女群众,特别是资源的使用者,包括农民和牧民及他们的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家行动方案的政策规划、决策、实施和审查;以及
  (g)规定定期审查方案的实施情况并提出进展报告。
  3.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可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旨在对付和缓解干旱影响的措施:
  (a)酌情建立和/或加强早期预警系统,包括地方和国家设施及分区域和区域两级的联合系统,以及援助环境导致的流离失所者的机制;
  (b)加强考虑到季节和年度气候预测的防旱抗旱工作,包括地方、国家、分区域和区域各级的干旱应急计划;
  (c)酌情建立和/或加强粮食安全系统包括储存和销售设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d)制订可以为易发生干旱地区创收的另谋生计项目;以及
  (e)为农作物和牲畜制订可持续的灌溉方案。
  4.考虑到各个受影响国家缔约方有其具体的情况和要求,国家行动方案,除其他外,酌情包括下列某些或所有涉及在受影响地区防治荒漠化和缓解干旱影响、涉及其人口的优先领域措施:提倡另谋生计并改善国家经济环境,以争取加强消灭贫困方案,加强粮食保障;人口动态;以可持续方式管理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的农业方式;开发和高效率地使用各种能源;体制和法律框架;加强评估和系统观察能力包括水文和气象服务以及能力建设、教育和公众意识。

第11条 分区域和区域行动方案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按照有关的区域执行附件酌情进行协商和合作,拟订分区域和/或区域行动方案,以协调、补充和提高国家方案的效率。第10条的规定经修改后应适用于分区域和区域方案。这种合作可包括关于对跨边界自然资源实行可持续管理、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和加强有关机构的议定联合方案。

第12条 国际合作



  受影响国家缔约方应协同其他缔约方和国际社会合力确保促进一个有利于实施《公约》的扶持性国际环境。这种合作也应包括技术转让、科学研究和发展、信息收集和传播以及资金资源等领域。

第13条 拟订和实施行动方案方面的支助



  1.根据第9条支持行动方案的措施除其他外包括:
  (a)资金合作,为行动方案提供可预测性,以便能作出必要的长期规划:
  (b)制订和利用能在地方一级更好地提供支持的合作机制,包括通过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以便促进有关成功试点方案活动的推广;
  (c)按照为地方社区一级参与行动提出的试验性可推广的办法,提高项目设计、供资和实施的灵活性;以及
  (d)酌情提高合作和支助方案效率的行政和预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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