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标保函仅就生效之日的工作和投标文件中记载或规定的合同条款而有效;而不适用于逾越终止日期的情形或者在生效之后实质性地或者重大地变更或者修正保函的情形,除非担保人以本《规则》第六条第三款载明的同一方式确认,保函应予适用或者终止日期已被顺延。
(三)任何对保函之修正,包括保函最高限额的增加或者终止日期的提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受益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各自授权的代表人依法签署。
第七条 请求的提出及请求程序
(一)根据保函所生的请求权的通知必须在终止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担保人,并且不迟于保函载明的担保人的主营业所在终止日期的营业日结束之时。
(二)以签字电传、电子数据交换信息、传真或者电子传递的方式所提出的请求,其到达之时应视为受领之时。
(三)只要有送达证明,那么向保函载明的担保人的主营业所提出了请求,该请求就可以被视为已在提出之日被送达。
(四)只要有令人满意的送达证明,那么受益人通过邮寄送达的请求,就可以推定该请求已在担保人实际受领之日被送达。
(五)以传真、其他电传或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发出通知时,受益人还应当通过邮局向担保人寄发该请求的原件。
(六)任何请求中都应说明合同的概要,以便合同之识别。还应说明已发生违约或者不履行情形,载明发生此种违约或者不履行的详细情节,以及清偿、履行或者执行的请求。
(七)从受益人处受领请求时,担保人应当尽可能快地以书面形式把同一请求通知主债务人,并赶在以下时间之前:1.给付款项以清偿或部分清偿同一合同债务;或者2.根据同一合同债务而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合同。
(八)应担保人的书面请求,受益人应当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人合理要求的进一步信息,以使其能够考虑受益人的请求,并且应当提供所有与合同或者合同债务的履行有关的通信或者其他文件的副本。还应允许担保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检查主债务人完成或者提供的工作、货物或服务。
(九)请求不应得到实现,除非:1.已经发生违约;且2.该请求已在终止日期之前依第七条第一款至第六款的规定提出和送达。
(十)无论主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就后推或合同债务的履行是否存在争议或分歧,依本《规则》以下情形视为确定的违约情形:
1.只要保函如此规定,并且向担保人送达了此种证明或者经过出具的此种证明的副本,则在第三人(他们是毫不限制的建筑师、工程师或者国际商会的仲裁前调解人)出具违约证明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