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认可、接受或批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七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与该撤回声明国家有关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失去效力。
第二十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一条 当本公约在第二条第1款第(1)项所指缔约国或第1款第(2)项所指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之后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保理协议进行转让时,本公约适用,倘若:
(1)保理合同系在该日或该日以后订立的;或者
(2)保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已同意本公约适用。
第二十二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该意图的文件有效。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第一天生效。当退出文件内订明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时,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三条
1.本公约将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将: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a.每一新的签署者或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b.根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根据第十九条第4款做出的任何声明的撤回;
c.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d.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的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