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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公约

  4.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该意图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四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文件交存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文件交存后才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对该国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
  第十六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该国可以在签字、认可、接受、批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用另一声明来代替已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必须明确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鉴本公约之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十七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保理商和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以联合做出,或以相互的单方声明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保理商和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如果根据前款所做声明中列明的国家后来成为了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倘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
  第十八条 缔约国可以随时根据第六条第2款做出声明,如果在订立货物销售合同时债务人营业地位于该国内,根据第六条第1款进行的转让对该债务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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