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c.必须单独规定索偿的本金、任何附加的金额和费用。
  d.不应该是索偿行致开证行的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通知书的副本。
  e.不应该在同一份电讯传递文件或信函中包含多重索偿。
  f.如有偿付承诺,索偿必须符合偿付承诺的条款和条件。
  (2)如果开出以偿付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索偿行必须寄送汇票连同索偿书一起给偿付行处理。如果信用证及/或偿付承诺需要。索偿书还要包括以下内容:
  a.货物及/或服务的一般描述。
  b.产地国家。
  c.目的/履行地点。
  和如果交易涉及货物运输时,
  d.装运日期。
  e.装运地点。
  (3)在索偿中,索偿行不应注明凭保留权利或赔偿担保而付款、承兑或议付。
  (4)如果索偿行未能遵循本条款的规定,偿付行对由此引起的任何不承兑或延迟处理所导致的后果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索偿的处理
  (1)a.偿付行享有合理时间从收到索偿翌日起算不超过三个银行工作日处理索偿。不在银行工作时间内收到的索偿被视为是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收到的。
  如果开证行要求借记前通知,该借记前通知的期限是除上述处理时期之外的。
  b.如果偿付行因为索偿与偿付承诺不符,或者由于偿付授权书的任何原因,它决定不支付索偿,它必须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方式,或者如果不可能,以其他快捷方式将该决定予以通知,但不得迟于收到索偿日后第三个银行工作日(加上上述本条第(1)分条所提及的时间)。必须把这样的通知发送至索偿行和开证行。若有偿付承诺,则它必须表明不支付索偿的理由。
  (2)偿付行不办理索偿行倒起息的要求(起息日早于索偿日)。
  (3)当偿付行未开立偿付承诺,并且偿付在将来的日期到期时,
  a.索偿必须注明预定的偿付日期。
  b.索偿不应在预定偿付日期提前多于十个银行工作日提交给偿付行。如果在预定日期提前多于十个银行工作日提交索偿,偿付行可以对它不予理会,如果偿付行不理会该索偿,它必须毫不延迟的以电讯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索偿行。
  c.若收到索偿时距预定偿付日多于三个银行工作日,偿付行在偿付日之前或收到索偿指示三个银行工作日加上本条第(1)分条a项所述期限之前,无义务提供不偿付通知。
  (4)除非偿付行与索偿行另有明确的同意,偿付行只凭索偿书对索偿行偿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