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生效后,废除一九五三年四月三十日签订的关于中朝流筏作业议定书。双方应该将本议定书分别向鸭绿江和图们江沿江岸己方有关机关和当地人民立即发出相应的通知,并且应该教育己方运送木材的人员切实遵守本议定书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本议定书如有不妥之处,可经双方协议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五年,期满六个月以前,如一方提议并获得另一方同意,可以再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五六年一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刘成栋 崔 一
(签 字) (签 字)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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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朝 流 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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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 定 代 表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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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防总代表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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