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为保证木材顺利运送,双方可互相交换运送木材有关的技术问题,并互相提供有关巨风、暴雨和洪水三项气象预报和通报资料。
通报方法:双方将已获得的上述气象资料以电话通知对方。提供地点:中方为长白、临江、辑安、拉古哨、安东、南坪,朝方为惠山、中江、满浦、水丰、新义州、茂山。传报机关:中方为市、县人民委员会。朝方为市、郡人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一方为补修水路需在对方领土进行采石或其他作业,和需要使用炸药,都须征得对方当地县、郡人民委员会同意,并在对方县、郡人民委员会所指定的地点进行。但江中炸石不涉及对方江岸保护和安全时,事先通知对方边防部门即可进行。
第十二条
一切运送的木材都应打印一定的号印标记,以便双方拾得漂流木和脱排木时,按其标记处理。如甲方漂流木和脱排木流到乙方江岸时,乙方应加保管,并通知甲方在八个月内负责运回,对此互不征收税款,如限期不能运回时应通知对方延期,但再迟不能超过两个月,逾期若不运回,则由乙方县、郡人民委员会处理。但一方漂流木或脱排木如经对方居民代为搜集,则需对搜集者给予报酬,报酬费按搜集一方本国货币付给,验收一批,付清一次。报酬费的数目由双方代表根据当地一般工资标准,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凡木材撞毁桥梁,应由木材所属一方负责赔偿和修复。如损坏桥梁原因不明时,双方可派员鉴定。
第十四条
双方进行流筏作业或同流筏作业有关的作业必须使用船只时,可以使用,但船上人员未得对方允许,不得登对方江岸。
第十五条
双方为满足运材需要,冬季可由双方代表协商,在江床范围内划定一定的冰道进行运木作业。
第十六条
双方为联系便利,可派遣代表在指定的会议地点进行商谈:
会谈地点:中方为长白、临江、辑安、长甸河口、马市台、安东、古城里、南坪、三合。
朝方为惠山、中江、满浦、清城镇、义州、新义州、三长、茂山、会宁。
第十七条
一方对另一方的货币支付,通过双方银行汇兑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