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公司的折旧率、利润率和电价,并决定利润的分配和亏损的弥补;
七、根据中、朝双方电业部门所提的购电计划数字,确定具体分配比额;
八、根据朝鲜政府的建议,任免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经理并核定他们的待遇;
九、决定公司的编制,根据总经理的提议,批准任免公司部长级或相当部长级以上的干部并核定他们的待遇;
十、核准总经理建议在中、朝两国国境设立的分支机构;
十一、制定理、监事的待遇,核定理、监事会的活动经费;
十二、处理中、朝双方政府交办的事项和解决有关公司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签署,呈报中、朝双方政府,并抄致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各设助理一人,常驻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和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代表中、朝双方政府,是公司惟一的监察机构。
第十三条
一、监事会设监事四名,由中、朝双方政府各选派两名组成。第一届监事会在一九五五年六月十五日前成立。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各一人,由监事中推选。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中、朝双方监事轮换充任,每三年轮换一次。
三、第一届监事长由中方监事中选出,副监事长由朝方监事中选出。
四、监事会本着协商精神决定问题,不能通过中、朝双方任何一方所反对的决议。
五、监事会每年定期在朝鲜水丰区召开会议二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全体参加会议的监事签署,呈报中、朝双方政府,并抄致理事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审核并监察公司的财务计划、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有关公司财务问题的总结。监事会的审核结论,提交理事会处理。
理事会讨论监事会所提的结论和建议时,监事会监事有权参加理事会会议,并有发言权。监事会在不同意理事会的决议时,和监事会本身对某些重要问题不能获致协议时,都应将双方不同意见报告中、朝双方政府协商解决。